杰出教授丶研究员(EB1-B)类别受益人不可自行上诉
日前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公布由美国移民局(USCIS)德州服务中心审核的案例,该案申请第一优先类别杰出教授丶研究员(EB1-B),由美国某州立大学为申请人,该大学以「将为受益人聘为终身固定职研究员」为由向美国移民局递交申请案,但德州服务中心审核官员认为此案不符杰出研究员资格而拒绝。收到审核结果後,该案外籍受益人在30天内径行向行政上诉办处提交I290-B表格及相关费用美金$630元,但行政上诉办事处以非申请人为由直接拒绝。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指出I290-B表格是用来要求重审或上诉,但要注意受益人可否提交的问题,由於「杰出教授丶研究员(EB1-B)」类别规定必须由雇主申请,而申请案中的外籍人士则为「受益人」,按规定受益人不得自为「申请人」,若不依照基本规定上诉,行政上诉办事处在还未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就会驳回上诉案。所以此案正确的上诉方式应该由该案原申请人「某州立大学」提出上诉。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此类别的相关人士不要与「杰出人士(EB1-A)」搞混,虽然这两个类别同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但「杰出人士(EB1-A)」类别可由受益人自行申请,所以申请人可以是受益人,因此在申请时要对申请的类别有正确的认知。此外,若是此种申请人错误(不符规定的申请人),依法将不退回已缴交的相关费用。由於上诉有时间上的限制,有些受益人为了时效性在急就章的状况下就自行递交I290-B表格,误以为若有问题可到时再行更正,但事实不然,此类的错误会被直接驳回且不退回上诉规费。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於访谈中也举了另一「杰出人士(EB1-A)」类别案例让大家了解由於类别的不同对於受益人也会有不同的影响。此案为墨西哥畅销童书作家自行申请「杰出人士(EB1-A)」类别,虽然在美国移民局官员认定未达杰出资格而拒绝,但此作家以同是申请人及受益人的身份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事处认为该申请人提供足够文件证明他的出版作品在许多主流杂志及媒体受到好评,且有证明他的九本童书着作均为原创,都在墨西哥出版,这些书在整个拉丁美洲流通贩售。也有文件证明申请人为墨西哥童书最受欢迎且销售最佳的作者,且已获得美国出版商青睐,未来获得美国绿卡後将在美国继续相关写作工作。因此行政上诉办事处裁定该申请人为杰出人士可获得核准绿卡。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在申请时要对法规条文有清楚的认知对於申请案才有帮助,也不会白费申请费用。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