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士移民(EB1-A)申請須詳述獎項內容與要求

有許多成功人士在申請第一類別優先(EB1)的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時慘遭拒絕,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分析其失敗原因,多半是因為申請人無法好好的「界定自己的傑出能力」,也就是說不擅長於推銷自己,向美國移民局審核官員提出一個有說服力的申請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強調,尤其是像國際級獎項、大獎的證明,絕對不是一紙獎狀、證書就足以讓審核官員點頭認可。最好的策略是詳細說明獎項的要求、參賽人數、參賽國家、評審資格等客觀條件,讓審核官員了解這個獎項的評審標準是否達到該專業領域的國家級、國際等級規模,畢竟許多專業領域的國際比賽並非一般人所熟知,而且有許多看似國際級的比賽,冠著「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的比賽頭銜,結果卻只是非常侷限於地域性、或是淪為商業性的小比賽,這些都是在審核階段會特別被關注的焦點。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也提出美國移民局(USCIS)公布的案例供申請人參考,有一位通訊科技領域的申請人提出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申請案,他所發明的通訊轉換器在1997曾讓西門子公司(Siemens)贏得Bellecore國際金級評等,在申請案中也附上西門子公司這個系列轉換器的廣告文宣,想要以此證明其產品已在這種國際大公司進行全球性的商業販售。但審核官員明顯持不同意見,首先對於Bellecore評等提出許多疑問,且發現在廣告文宣上沒有提出此轉換器曾獲得Bellecore國際金級評等,只表示是最暢銷的系列;審核官員認為如果此評等在該業界有相當的重要性,在宣傳產品時不會對此獎項忽視;舉例來說,諾貝爾文學獎得主新出版的作品勢必會在廣告文宣上提及並加以宣傳。而且,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專利證明或此產品為申請人發明的證明。

因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建議,以此案為例,申請人最好把評審標準、獲得金級評等的件數、參賽國家數、參賽件數及評審資格都列入申請案的證明文件,如此有助於審核官員對該獎項重要性的了解。另外,若發明的物件沒有贏得重大獎項,但若是商品化後成為暢銷商品,則可以運用另一項標準:票房、銷售額的數據,只要加上同類商品的銷售額客觀比較數據就能展示申請人的「傑出能力」。另外,申請人也表示自己曾受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邀請,在專題討論會(workshop)中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申請人認為應該可視為一傑出成就。但由於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並非其專業領域的專業組織,不能單純因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這個響亮的名字就認定其專業影響力,並且僅受邀演講,無法被視為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等同國際級獎項。

在另一項「傳播媒體」標準上,申請人繳交一份發行雜誌的封面,宣傳該封面上的「機器人」是他的發明,但僅止於此,沒有其它的證明文件。審核官員表示,申請人沒有附上該篇雜誌的內文,因此無法判斷是否該雜誌對申請人有大篇幅的報導,或將此研究成果歸功於申請人,申請人也沒有提出任何相關的專利、研發證明,在數封推薦信中也沒有推薦人提及這項重要發明。此外,審核官員也指出,這份發行雜誌是屬於大學校園刊物,無法被視為國家級規模發行媒體,不符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標準,審核官員在總體審查後最終拒絕此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在有些專業領域中,團隊合作或由指導教授獲得殊榮是常見的狀況,若是此種狀況,也可以請指導教授或團隊的領袖出示推薦信證明申請人在團隊中的貢獻度也是一種可行的辦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表示,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律師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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