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士」EB-1A 绿卡移民 援引案例应得宜
美国法律源自英国法,属於不成文法,也就是一般认知的判例法,以判例为原则,因此法院在判案时,依据的是同一管辖区域内的上级法院或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官必须透过判决书解释法律的真意,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照同一管辖内上级法院的判决,即「遵循判例原则」。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不成文法国家中的律师在诉状中或在口头辩论时,最常引述的就是相关判决,特别是同一管辖区内的最高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申请「杰出人士」移民(EB-1A)也遵循此原则,所以可以运用其它过往类似的案例来答辩,帮助提升申请案被核准的机率。所以有意申请者不妨平时多研究 行政上诉办事处(AAO)的判例,看是否有相同背景丶相同情况的案例可供援引;此外,在上诉时也可比照办理为自己的申请案辩护。
但是在引用案例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像是要有可比较性,不能拿相差十万八千里的案例来作为援引辩论,例如「非移民签证」的案例就不适合拿来套用在「杰出人士」移民(EB-1A)申请案上。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举出一个申请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的申请上诉案为例,该案申请人希望以「研究化学家」的身份申请杰出人才绿卡移民, 在重大奖项部分,申请人缴交了硕士时期在武汉某科技大学时所获得的奖项,及美国尖端科学协会(AAAS)的奖项…等。但经审核官员审查後认为学生时期的校内奖项只能显示较当时校内其它学生杰出,尚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杰出资格,且申请人在美国尖端科学协会的奖项经检查後发现其实只是会员证书,美国移民局(USCIS)因此拒绝此案。此申请案上诉至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後,律师引用某「非移民签证」案例作为抗辩,认为美国移民局有审理上的错误,此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案应比照该案例给予申请人核准,但行政上诉办事处认定杰出人才(EB-1A)绿卡移民是属於「移民签证」,美国移民局不需依其它类别「非移民签证」来审理,此两个类别不可相提并论。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美国法律制度的运转行之有年,自有其环环相扣的细节,申请人不可自作聪明,任意的把不相关的判例拿来引用,以为如此就能蒙混过关,这反而是相当不智的作法,因为不仅拉长审理程序也浪费时间与金钱。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申请人,受训或进修的奖项无法作为杰出人才移民的证明,这一点须特别注意。另外,此案在「出版品引用」上认为申请人与某知名作者合作的出版品有很多的引用次数可视为「杰出人才」的证明,但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认为虽然引用次数是量化指标,该案引用次数够多,但绝大部分的引用次数都是归功於「该知名作者」,而非使用此案申请人的资料;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杰出人才(EB-1A)绿卡移民的申请要求条件非常高,是锁定金字塔顶端极少数菁英,这种「搭顺风车」的方式是无法瞒过训练有素的审核官员。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申请人应对申请案认真以对并专心准备,取巧的方式是无法通过「杰出人才」绿卡移民(EB-1A)的检验的。此案最终在上诉时被行政上诉办事处(AAO)驳回。
举凡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 最後,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提醒读者,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