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士移民」(EB1)需注意职业的选择及设定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第一优先移民类别」(EB1)当中的「杰出人士移民」(EB1-A)虽然标准较其它类别还要高,但只要符合标准的申请人依申请规格及程序按步就班申请,自行申请并非困难的事。通常,申请人在填写表格时最先会遇到的难题就是职业的填写,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由於法规要求受益人在进入美国後必须跟申请时维持一样的专业继续在美国服务,这是为了确保受益人可以继续保持优秀杰出。所以在填写职业时,不要随便转换跑道,或是填写过於笼统,否则将影响审核结果。例如曾有杰出运动员在填表时填写「运动员」,但是即将就业的机构却是将聘请他当「教练」,这就有明显的不同。在美国移民局(USCIS)的认定,这两者虽然共享类似的运动知识与经验,但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职业,两者所需要的杰出技能也完全不同。杰出的运动员不一定就会是杰出的运动教练。如果在职业这个选项界定上含糊不清的话,要通过审核的机率就降低许多。

行政上诉办事处(AAO)曾经以棒球运动选手为例,好的棒球运动员可能了解「球队经理」这个职位该做的事,但是否具有杰出「球队经理」的优秀技能,例如良好的管理能力丶人际沟通技巧,则无法单凭推论可知。同理可证,优秀的「球队经理」并不一定就能上场打球获得冠军。因此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申请人在界定自己的职业时要很精确,不能模拟两可。也有一些申请人采投机取巧的方式,想说多填一点各种职业来显示自己的杰出与不凡,这也不会被审核官员接受。在法规的规定下,只能填写一种职业,且进入美国後需从事相同职业,因为法规的精神认为「杰出」必须建立在「专精」这个基准上。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举出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此「杰出人士移民」申请人是一家美国连锁舞蹈教室,希望聘请受益人成为舞蹈机构的管理总监,除了管理各教室外还需要教舞(舞蹈老师),因此透过申请「杰出人士」移民申请(EB1A)来帮受益人取得身份。但是申请人在填表时职业却填「职业舞者」,这与他们预备聘请受益人的职业是完全不同。美国移民局表示虽然职业舞者可以兼任当舞蹈老师,也能够管理舞蹈教室,但杰出人士移民是针对金字塔顶端的优秀人才而设计的,可想而知,「兼任舞蹈老师」极可能无法成为最顶尖的「杰出舞蹈老师」。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表示,此三种职业虽然有部分的专业看似重叠,但所需的证明文件却完全不同,不可相提并论。例如「职业舞者」需要提出的是过往全国性或国际性舞蹈大赛得奖记录来证明杰出;「舞蹈老师」则需提供自己的学生是否获得大赛或是老师自己有许多教学着作丶成绩;而「管理总监」的职位则需提供优秀管理绩效或是建立优秀企业的证明。切记不能以「通用」的逻辑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杰出能力,每个专业丶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能力要求才能达到顶尖地位,优秀的舞者不一定会成为优秀的管理者,优秀的老师有其特殊教学法及人格特质不一定是顶尖的舞者。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由於此案申请人职业选填「职业舞者」,所以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在审理「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时就会以舞者的条件来评定,该案受益人在申请时已经33岁,但递交的得奖记录都是其在20岁之前的记录,近十年来都没再得过任何奖项,因此审核官员认为太早期且不连续的记录无法证明受益人未来将能在进入美国之後维持其杰出成就,所以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有意申请的人,要注意证明资料的连续性及延续性,不要只顾着缴交非常以前的得奖记录,但中间却有很长的「空窗期」,这就难以获得审核通过。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因为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可由受益人自行提出申请,因此可以完全掌握自己申请案的进度及状况,所以民众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读者,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