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论文自我引用
在学术领域中,论文的发表及被引用可被视为对其专业领域影响力的评量标准之一,想要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常见的移民问题是「我有大量的论文发表数量,这对我申请移民有帮助吗?」或是「近期研究有重大发现,发表了不少重量级论文,但因论文还很新,因此暂时还没有被引用次数,是否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关於论文的发表数量和引用次数的问题,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有鉴於某些申请人浮滥的发表论文和引用灌水,导致美国移民局(USCIS)在这项标准上,开始采用「论文被引用次数」来做为较客观的衡量,审核官员普遍认为好的论文发表若对其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力,必定也能有一定数量的「被引用次数」。此举在於防制作者滥发论文,并以此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但若是发表在质量及水平很高的期刊,例如符合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或是SSCI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期索引的学术期刊,就代表着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则可向审核官员加以详述该论文及刊载期刊的重要性,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在审核杰出移民案时,除了逐条标准审核外,官员还需进行「总体审核」,不会单因某项标准不符资格就被拒绝。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以美国移民局公布的案例进行解析,曾经有一位癌症研究的学者,在申请案中除了七封推荐信之外,还将其「论文被引用次数」整理列表,并附上博士学位影本丶获奖证明影本(曾二度获得Gallo Award);在审核过程中,美国移民局发现该案申请人虽然有不少的论文被引用次数,但大部分都是「自我引用」,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表示,这种自我交叉引用是无法被视为符合标准。
由於自我引用有着「灌水」的嫌疑,通常美国移民局在审核时,会将自我引用的部分另行标注,只计算其它学者的引用部分。「自我引用」虽然在学术界当中没有明文禁止,也有些学者认为任何引用都应一视同仁,但在「杰出人才移民类别」下(EB1-A),则是一条行不通的道路。
在奖项部分,申请人一开始仅附上奖状影本,但是没有付上该奖项的评审标准丶参赛人数等佐证资料,或许该奖项在癌症研究领域有很高的声誉,但对审核官员来说,除非有相同的专业背景,否则很难在审核过程中凭着奖状影本判断该奖项是否为国家级竞赛。後来补件时,以律师信表示该奖项是每一千个科学家中只有10到15个得主,意图突显该将项的重要性。但是单凭律师信没有其它佐证文件也无法证实该说法的真实性。此外,审核官员也在判决中加注审核意见表示,连续两年获得相同奖项,虽然是获得肯定两次,但仍无法做为杰出人才的证明,主要还是要看奖项本身在其领域的重要性,若是不重要的奖项即使连续获奖五次,也是无法符合法规标准。此案在各项标准上都无法符合杰出人才资格,因此最终遭到美国移民局拒绝。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论文被引用次数」是美国移民局衡量在学术界影响力的一个相对较客观的标准,申请人应该善加利用而非滥用,若在此项标准上以「自我引用」来灌水,则容易引起审核官员对整个申请案的怀疑,进一步的用放大镜来审视各项证明文件的质量,後果可想而知。由此案可知,移民法规相当复杂繁琐,标准极严格的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就更需谨慎,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由於移民法规相当繁复,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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