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经验: 本所上诉AAO,成功推翻一名印度籍材料科学博士后研究员EB-1A判决结果!

客户感言

非常感谢贵所的支持。

 

 

 


 

2018 年 11 月 21 日,我们收到了另一位材料科学博士后研究员的EB-1A批准通知 ! (批准通知

 


 

领域:材料科学

递交申请时的身份:博士后研究员

国籍:印度

申请时居住地:俄亥俄州

批准通知书日期:2017 年 11 月 21 日

处理时间:2年又28 天

 


 

案例总结: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WeGreened.com)协助一名客户将EB-1A申请递交至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NSC),但在回覆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RFE)后,仍然在2018年2月21日收到拒绝通知信。然而,本所发现拒信中有诸多问题,便向行政上诉办事处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提出上诉。AAO 重新审理本案后,于2018年11月21日批准此EB-1A申请。

 

EB-1A申请

该客户目前在美国进行生物医学工程的研究工作,他的研究专长为生物医学应用的多种聚合物系统。在该客户一开始递交的EB-1A申请文件中,本所主张他满足10项EB-1A条件中的3项:(1)评审经验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2)重大原创贡献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以及(3)学术文章发表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递交的申请档中,本团队详述客户丰硕的成就,包括他出版16篇经由同侪审查的科学文章、拥有1项专利、撰写2篇书本章节、累积478次的引用次数,与获得高额的研究经费补助。本所更进一步指出,该客户的研究结果被世界各地有名望的专家广泛应用。为证明该客户的影响力,本所在申请材料中附上数封专家签署的推荐信。其中一封推荐信写到:“[Client’s] research therefore has direct applications to the healthcare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nation thus greatly benefits from [Client’s] developments in targeted drug delivery and disease treatment”.

 

补件通知与拒绝通知信

递交申请后,USCIS针对此案发出了RFE。考量该客户的条件十分有实力,以及本所已多次成功处理过相似的RFE,本所认为在回覆RFE后,我们获得案件批准的机会仍然相当的高,因此我们经验丰富的RFE法律团队便着手准备了一份内容充实的回覆。但尽管本所尽力准备,且该客户的条件优异,USCIS还是拒绝了此案。

 

收到拒信之后,本所律师发现移民官的判决有诸多不合理处。详细来说,移民官认为该客户只符合了两项条件: 评审经验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和学术文章发表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但并未作出重大原创贡献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在判决中,此移民官使用了NSC常见的范本RFE,认为顶尖研究员的引用数应达到上千(thousands of citations)。依照这样的逻辑,没有上千次引用的申请人就不满足“顶尖人才”的要求。

 

本所注意到,许多NSC发出的判决中,移民官都使用了不当的案件审理标准。上千引用的比较标准是对审理标准的曲解,该移民官在案件裁决中不适当地采用了比较标准,为EB-1A批准标准设定了一个无法达到的门槛,然而EB-1A类别的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这样的引用数量门槛。

 

上诉

本所深信该客户拥有强而有力的资历,理应获EB-1A申请批准。因此我们准备了一份上诉回覆,该回覆条理分明地针对拒绝信中所列出的主张提出质疑,本所在AAO上诉书中明白地指出,上千次引用(thousands of citations)与顶尖人才并无关联,故此判决存在缺失。若移民官有采用正确的审理法则,就能确认该客户符合EB-1A的申请条件,且该客户应获得EB-1A批准。

 

本所撰写之上诉回覆成功说服了AAO 行政上诉处。AAO同意有足够的证据针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最终也发出了批准通知。尽管面对设置了极高标准和门槛的移民官,在本所的努力与有效的法律策略相辅相成之下,我们依然协助该客户取得EB-1A上诉成功与批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