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特别案例探讨

移民的分类与法规相当复杂,即使是由雇主申请也可能犯了严重错误导致申请案的失败。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举出一所基督教大学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特别案例供有意申请者参考。此基督教大学愿意聘雇某外籍人士为经济学教授,因此以申请人的身份提出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请案,并以该外籍人士为「受益人」。该大学并以「纽约州交通部案例」(NYSDOT)的三个标准作为立论基础,认为受益人的专业领域丶论文发表及学术地位均符合核准的资格。

 

2009年2月,德州服务中心审核官员以书面资料不足要求申请人补交资料。但此基督教大学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明文件,反而递交一书面声明说明该校於申请时错误勾选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选项,该校原本是要申请第二优先硕博士类别(EB2)。於是审核官员於2009年5月以「没未有足够证据」作出拒绝此案的决定。随後此案「受益人」直接提出上诉,但行政上诉办事处(AAO)以「受益人」并非「申请人」为由直接驳回此案。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在法律上由於审核官员是针对「申请人」作出裁决,因此仅能由「申请人」进行上诉。虽然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类别在申请时可自行申请,也就是受益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但若已决定由雇主申请後,就不能更改,此案应由雇主提起上诉。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针对程序问题进行说明,如果美国移民局(USCIS)要求补交新证据,也依正确的程序通知申请人,但如果申请人没有进行任何新证明文件的回应,最终移民局会以「未有足够证据」作出拒绝的决定,即使後来申请人上诉并缴交新证据,行政上诉法院不会依新证据进行审查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而是发回原服务中心重新审查(见Soriano案,1988年),因为如果申请人希望新证据能被考虑的话,应该在移民局提出要求时就递交。

 

此外,行政上诉办事处(AAO)也在此案判决中指出重启(reopen)与复议(reconsider)的不同,重启案件(reopen)使用於提交新的事实丶书面声明丶证明文件并重启审理程序;案件复议(reconsider)则使用於认为美国移民局判决是基於不正确的法律,并要求就申请案第一次的证明文件进行审理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但由於此上诉案一开始即非由「申请人」提出上诉,所以没有上述这些问题。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认为由此案也可看出雇主的於法规及程序的认知不清,所以在於申请时错误的勾选以及错误引用「纽约州交通部案例」,让整个职业移民程序延宕许久,最後还必须重新提交新的申请案。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想要进行职业移民的民众要多了解申请的内容,毕竟最关心申请案的一定是「受益人」也就是「外籍人士」本身。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