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反覆申请及上诉虚耗时间金钱

美国职业移民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类别虽然没有规定同一案件在被拒绝後不能重新申请,但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如果在申请案的质量没有任何改变,或是申请人有获得什麽新的成就及资格之前不需要重新送件,虽然说每次递交的申请案是独立审理,不受先前记录影响,但因为案件的审理都是经审核官员依法规细心审理也都留有记录,在法规没有大变动,完全相同的申请案不太可能过个一两年重新送件就获得核准。有些申请人在被拒绝之後,还会透过各种法律救济方法上诉要求「重启」(reopen)或「复议」(reconsider),在行政上诉办事处(AAO)作出决议後,也还可以针对此决定进行上诉要求「重启」或「复议」,若再加上申请人一再重递申请案一再上诉,就会让整个案子异常的错综复杂,不仅申请人在整理资料回覆时容易发生错误,审核官员也需要花上更多时间审理,结果导致花费大量的时间跟金钱却只获得相同的结果:被拒绝。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举例表示如果申请人以相同的A案分三年进行三次申请(A1丶A2丶A3),每次被拒绝之後提出上诉两次则变成6个案子(A1a丶A1b丶A2a丶A2b丶A3a丶A3b),这样就要缴交许多额外费用。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特别在此提供一个案例参考,该申请人希望成为技术工程师於2008年10月6日第一次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免除劳工证申请程序,2009年4月美国移民局(USCIS)第一次驳回,2010年4月再度上诉,2010年8月17日驳回上诉,往後又陆续提出申请案及上诉案,2010年9月14日申请人提出申请,2011年3月审核官员以相同案例拒绝,2011年4月又被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裁定驳回上诉。

 

审理国家利益豁免案时有两个资格需要考量,第一丶是否拥有硕博士高等学位,第二丶该申请人免除工证申请程序是否符合美国国家利益。针对第一点,该案即有很大的争议,因为申请人是在2008年10月获得大学学位,在此同时他提出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硕博士学位同等资格」,以大学学历来说,必须是在取得大学学位後加上五年的经历才能算是「同等学历」。在递出申请案的那个时点是否已符合法规资格具有决定性的关键,在法律上不能以後来发生的事再继续进行补件。虽然其它的证明文件显示在此学位之前,申请人在其它国家有三种专门学校(非大学)学位证书加种可视为三年的经历,也提供了某国际教育机构对於硕士学位的认定声明为「大学学位另外加上三年的学术课程可视为硕士同等学历」,但表示应该法规为准,而非以其它机构的标准代替。

 

另外,申请人也提交了2000年在英国担任高级业务时的薪资证明高达41万美金,希望以此证明其杰出能力,但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在上诉案中表示由於没有提出在英国同工作领域其它担任高级业务这个职位的平均薪资作为比较基准,所以无法判断是否为杰出能力。此外,不能以高级业务的薪资就推断申请人在进入美国担任技术工程师会有杰出表现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这个部分无法由审核官员推断,应由申请人负起举证责任两者间的关系。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一般人常会误以为在A领域获得高薪就依常理推断会在B领域能有高薪或相同杰出成就,但忽略了两个领域的关系,若两者毫无关联,则此推论在没有实证之下缺乏逻辑性。

 

申请人在第一次上诉时表示提出总共17页的证明文件,但行政办事处表示没有收到任何证明文件,仅收到16页的声明信。这是申请时常犯的粗心错误,申请人以为缴交了正确的文件,但收案时,审核官员却找不到对应的证明文件,这些错误其实只要细心检查就能加以避免,也可省去未来上诉丶补件等旷日费时的麻烦程序。

 

其後,在2009年8月21日申请人递交了其所谓的「专家评估表」以及「凤凰城大学」职员的信件,申请人认为该「美国大学」对於「硕士同等学历」的认定符合此案,信中表示该大学有专门的学位是根据学生的美国大学学位加上工作经验来授予的,因此「凤凰城大学」於信中认定申请人其五年在电脑资讯系统五年的工作经历符合该校要求可视为拥有硕士同等学位。但此封信件对於此结论是依据什麽证明作出缺乏说明,因此不列入考量,且是否符合硕士同等学历最终仍需审核官员的判定。

 

由於该申请人过多的申请案及上诉案,导致美国移民局官员在审理时耗费大量时间,也发生没有针对该案指出应指出的错误,行政上诉办事处(AAO)也对审核官员提出纠正,例如在2010年8月17日的判决中没有针对2010年2月4日案中的错误作出回应,反而错误的举2009年4月17日案错误为回应。但行政上诉办事处这些错误不影响该案的判决,不能因这些错误而获得核准。

 

後来,某次审核官员在判决书当中引用过往案例作说明时,打字错误,导致申请人以此作为上诉认为该次审核扭曲原案例的判例精神,因此主张此案审理错误只需符合法规认定的一项标准即为杰出人士,但行政上诉办事处比对判例後认为打字错误仅一字之差,没有扭曲案精神的疑虑,且最终都将回归到法规立法精神的考量,不会因为打字错误就容许申请案的批准,且美国移民局作出的任何决定,行政上诉办事处都可直接推翻。

另外,申请人某次上诉主张法规上的条件及资格都无法透过「客观条件」去衡量,所以不适用他的申请案。但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认为像是学术论文发表数量就是既「客观」又可「测量」的资格。

 

此案於2011年4月再度被行政上诉办事处(AAO)驳回,由於篇幅限制,无法一一详述此案每个细节,若对此案详细攻防过程有兴趣的民众可来信讨论。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申请人要注意重启(reopen)与复议(reconsider)的不同,重启案件(reopen)使用於提交新的事实丶书面声明丶证明文件并重启审理程序;案件复议(reconsider)则使用於认为美国移民局判决是基於不正确的法律,并要求就申请案第一次的证明文件进行审理。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