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的学历与薪水要求

想要移民美国获得绿卡的途径之一是透过职业移民申请程序,想要移民的民众会发现职业的移民有分五大类别,第一优先类别(EB1)丶第二优先类别(EB2)丶第三优先类别(EB3)丶第四优先类别(EB4)丶第五优先类别(EB5),每个大类别都有其特定适用对象,而且每个类别下又有不同的小分类,例如第一优先类别(EB1)下又分为『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丶『杰出教授研究员』类别(EB-1B)丶以及『杰出跨国高阶管理人才』类别(EB-1C),很多有意申请的人光是要搞懂这些类别的区别就已经晕头转向打起退堂鼓了,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其实要搞懂职业移民其实不难,只是需要花时间与功夫了解各项差异,但简化来说,能自行申请的是第一优先类别下的『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以及第二优先类别下的『国家利益豁免』类别(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认为『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的要求标准相当高,若没有相当把握的话,其实可以利用「缩小界定专业领域」的策略来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类别(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成功的机会将会大增许多。

但要注意的是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必须先符合第二优先类别(EB2)的最基本资格:拥有硕博士学位,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移民法规对於学历的要求有非常详尽的规定,但没有硕博士学位的人也不用气馁,可以利用条文中「同等学历」的方式来申请。意即大学学历加上雇主提供的五年「专业」工作经验可视为与「硕博士学位」同等的学历,但大学学历必须是与美国大学学制相当且受认可的学历,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以中国一电器公司总裁兼任总经理的国家利益豁免案为例,该案申请人声称中国两年制大学的学历加上其十年的专业工作经验可视为等同「硕博士学位」,但审核官员表示两年制的专业学院不可视为等同美国大学学历,所以即使申请人拥有十年的工作经验,还是无法以加总的方式去认定其资格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最基本学历条件。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表示移民审核官员每年受理数量非当庞大的移民案,因此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判断,往往对於小细节非常注意,例如此案提供的雇主信声称有超过十年的工作经案,但审核官员特别指出,依申请人的「履历表」看来在该公司工作不到十年,无法有超过十年的专业工作经验。诸如此类的小细节交相比对後即可发现申请案的质量不足,有意申请的人应特别注意!

另外,该案申请人也缴交其薪水证明其年薪达10万元人民币及一张统计排行在中国年收入前十名的专业(第一名为电脑工程师),显示其薪水较最高薪的电脑工程师高出一倍之多。但审核官员认为两者无法相提并论作比较,因此该案薪水的证明文件不具证明能力。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许多申请者误以为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对於薪水的多寡有一定的要求,这错误的观念可能来自劳工证申请程序时的要求,因而造成许多申请人纷纷缴交薪水证明但却又不知如何运用来帮自己的申请案加分。像此案就是很好的借镜,应该拿专业同侪来作比较,而不是拿不相关的电脑工程师相较,如此一来显不出其优秀能力,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重申,在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申请案缴交不是规定,但若能与专业同侪相较因而鹤立鸡群,薪水就有其证明力。

申请人另一个常见的申请错误是仅针对法律条文所列「照本宣科」,条文要什麽就给什麽,没有任何辅佐文件,以此案为例,申请人针对「参与专业组织」的条文缴交了参与地区的商业工会担任副会长的文件,但却缺乏该组织收纳成员方式是否采菁英方式或是对干部的任用方式加以说明,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审核官员仅能就现有资料去推论是否申请人符合资格,举证责任落在申请人身上,官员无法扩大权限任意判定,也不可能去调查中国的地区组织实际状况,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提醒,条文所列标准可视为最低标,申请人不应以达到条文低标就满足,这样很难获得审核官员青睐进而成功获准!所以美国移民局(USCIS)拒绝核准此案。

该案在上诉时由律师提交申请人公司产品曾销售出口过的国家,显示该公司在申请人的带领及影响下事业蒸蒸日上,但行政上诉办事处(AAO)认为在商业领域当中,营利及扩张是公司的目标,申请人仅证明其在商业上的努力及成功,但未就『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进行证明其杰出能力较同侪卓越拔群,行政上诉办事处(AAO)在判决文中提到若能与美国本土电器公司作一比较(例:美国奇异电器)显示其公司规模为国家级及市场占有率丶成长率,就能让审核官员有合理的比较基准,最後行政上诉办事处(AAO)驳回此案上诉,全案退回。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认为此案相当可惜,因为没有好好利用「清楚界定专业领域」及「善用同侪数据比较」这两个申请策略,申请人本身空有杰出能力却错失机会导致整个申请案的失败。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也可再次提出申请,但所延宕的时间丶耗费的精力都是申请人在商业上的巨大损失,因此有志申请的人应当作好事前功课,善用申请策略!

如有任何关於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类别(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 最後,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也提醒读者,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