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经验: 奈米技术研究员的EB1A在本所向AAO提出上诉后获得批准!

客户感言:

我很幸运有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帮助我度过这些难关。言语无法道尽我对你们的感谢!

 

 

 


 

2018 年 11 月 9 日,我们收到了另一位奈米技术研究员的EB-1A批准通知 ! (批准通知

 


 

领域:奈米技术

递交申请时的身份:研究员

国籍:中国

申请时居住地:加州

批准通知书日期:2017 年 11 月 9 日

处理时间:10个月又26天

 


 

案例总结: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WeGreened.com)向德州服务中心递交的一份EB-1A申请,在本所回覆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后,于2018年3月26日遭拒。但由于这项判决有许多不合理处,本所便向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针对该判决结果提出上诉。AAO重审该案件并于2018年11月9日批准该NIW申请。

 

EB-1A申请

此位EB-1申请人居住于美国,是专精于碳奈米材料之合成和物理性质的研究人员。 在初始申请中,本所主张该客户符合EB-1十项标准中的下列三项:(1)重大原创贡献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2)学术文章发表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以及(3)评审经验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本所完整提交了说明客户成就的证据:35篇文章发表,851次引用,以及37次同侪评审经验。 此外,我们还进一步补充了该客户的媒体报导、列出展现该客户影响力的科学文章、提供证明该客户的文章引用数名列于该领域最高百分位的数据,以及纳入四封来自各国专家的推荐信。本所不遗余力地搜集众多细节,以证明该客户在其领域有着无可辩驳的影响力。

 

补件通知与拒绝通知信

在本所提交案件后,USCIS针对重大原创贡献(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的标准发出了RFE,质疑该客户不符合此项标准。具体来说,该位移民官断言,文章发表纪录不能算是衡量申请人成就的可靠标准,杰出的引用记录才能作为标准。而根据该移民官,我们客户的引用记录是没有达到这项标准的。由于此位客户的条件其实十分强大,本所当时认为,在回覆RFE之后案件获批的可能性仍然很高。于是本所经验丰富的RFE团队详尽回覆了移民官的疑虑,并提供许多范例佐证该客户在其领域所做的贡献。

 

尽管该客户的案件如此有力,USCIS依然拒绝了此案。在检视拒绝信后,本所确认这位做出裁决的移民官其实已经承认申请人符合所有EB-1申请明定的条件,但仍在最终裁决阶段(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stage)时判定申请人不符合EB-1A的资格。该移民官指出,虽然此案的申请人有重大成就,这些成就却无法证明该申请人是其领域中的顶尖人才,因为该移民官发现其领域中有一些科学家“拥有上千次的引用”。

 

本所观察到,许多NSC移民官在案件判决信中都使用了这类说词。本所得出的结论是,该移民官在案件裁决中不适当地采用了比较标准,并为EB-1A批准标准设定了一个无法达到的门槛,然而EB-1A类别的法條並没有明文规定这样的门槛。

 

上诉

本所坚信该客户的案件有足够的资格被批准,因此本所准备了上诉回复,条理分明地对于移民官在拒绝信中的说词提出异议,包括其“上千次引用”的要求。本所强调,如果移民官在裁决案件时有正确地依照移民法条,那么我们客户的案件是明显符合EB-1A申请标准且应被批准的。

 

AAOO行政上诉处被本所的论点所说服,同意有足够的证据可以重新审理案件,并接着在重审后予以批准。尽管遇到了设下极高门槛的移民官,但由于本所不懈的努力和有效的法律策略,本所最终成功帮助客户上诉并取得批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