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士移民(EB1-A)申请须详述奖项内容与要求
有许多成功人士在申请第一类别优先(EB1)的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时惨遭拒绝,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分析其失败原因,多半是因为申请人无法好好的「界定自己的杰出能力」,也就是说不擅长於推销自己,向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提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申请案。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强调,尤其是像国际级奖项丶大奖的证明,绝对不是一纸奖状丶证书就足以让审核官员点头认可。最好的策略是详细说明奖项的要求丶参赛人数丶参赛国家丶评审资格等客观条件,让审核官员了解这个奖项的评审标准是否达到该专业领域的国家级丶国际等级规模,毕竟许多专业领域的国际比赛并非一般人所熟知,而且有许多看似国际级的比赛,冠着「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的比赛头衔,结果却只是非常局限於地域性丶或是沦为商业性的小比赛,这些都是在审核阶段会特别被关注的焦点。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出美国移民局(USCIS)公布的案例供申请人参考,有一位通讯科技领域的申请人提出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申请案,他所发明的通讯转换器在1997曾让西门子公司(Siemens)赢得Bellecore国际金级评等,在申请案中也附上西门子公司这个系列转换器的广告文宣,想要以此证明其产品已在这种国际大公司进行全球性的商业贩售。但审核官员明显持不同意见,首先对於Bellecore评等提出许多疑问,且发现在广告文宣上没有提出此转换器曾获得Bellecore国际金级评等,只表示是最畅销的系列;审核官员认为如果此评等在该业界有相当的重要性,在宣传产品时不会对此奖项忽视;举例来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新出版的作品势必会在广告文宣上提及并加以宣传。而且,申请人没有提出任何专利证明或此产品为申请人发明的证明。
因此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建议,以此案为例,申请人最好把评审标准丶获得金级评等的件数丶参赛国家数丶参赛件数及评审资格都列入申请案的证明文件,如此有助於审核官员对该奖项重要性的了解。另外,若发明的物件没有赢得重大奖项,但若是商品化後成为畅销商品,则可以运用另一项标准:票房丶销售额的数据,只要加上同类商品的销售额客观比较数据就能展示申请人的「杰出能力」。另外,申请人也表示自己曾受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邀请,在专题讨论会(workshop)中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申请人认为应该可视为一杰出成就。但由於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并非其专业领域的专业组织,不能单纯因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这个响亮的名字就认定其专业影响力,并且仅受邀演讲,无法被视为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等同国际级奖项。
在另一项「传播媒体」标准上,申请人缴交一份发行杂志的封面,宣传该封面上的「机器人」是他的发明,但仅止於此,没有其它的证明文件。审核官员表示,申请人没有附上该篇杂志的内文,因此无法判断是否该杂志对申请人有大篇幅的报导,或将此研究成果归功於申请人,申请人也没有提出任何相关的专利丶研发证明,在数封推荐信中也没有推荐人提及这项重要发明。此外,审核官员也指出,这份发行杂志是属於大学校园刊物,无法被视为国家级规模发行媒体,不符杰出人士移民类别(EB1-A)标准,审核官员在总体审查後最终拒绝此案。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有些专业领域中,团队合作或由指导教授获得殊荣是常见的状况,若是此种状况,也可以请指导教授或团队的领袖出示推荐信证明申请人在团队中的贡献度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读者,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