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审核结果与是否由雇主提出申请无关
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核移民案件时,若有疑虑,或是需要更多详细证明文件时,就会向申请人提出RFE(Request for Evidence),有许多申请人是走到这一步才开始请律师帮忙,但往往结果是由於律师对案件不了解,或是聘请的律师对於特定的移民类别不了解,造成申请人补件的资料跟审核官员要的品项牛头不对马嘴;也有许多申请人是完全忽略审核官员的要求,就提交一些自己认为对审核有帮助的文件;还有更糟糕的情形是申请人直接把整个申请案文件当作RFE文件重新递交一次,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这些情况都无助於移民申请,若申请人轻视RFE要求,结果肯定是被拒绝的下场。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供一个特别的杰出人才移民(EB1A)申请案例供大家参考,根据美国移民局公布的案例资料显示,这位申请人一开始是先自行申请,在经过审核官员要求RFE补件後,由律师去函表示申请人要求更改资料,要改为由雇主提出申请,并且全案对於RFE的要求重点没有任何回应;审核官员表示,补件应针对补件要求做出回应,杰出人才移民(EB1A)类别不拘自行申请或雇主申请,不会因为是雇主申请就有加分的效果,实际审理时会一视同仁,审核结果也不会因为是申请对象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审核官员注重的是申请案受益人的杰出能力,而非「由谁申请」。另外,审核官类也强调,在提交出申请案後,就不得再更改此类资料,所以不会依律师的要求做更动。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由於每位律师专攻的法律专科不同,再加上移民法规相当繁复,不同的类别有不同的要求,有的类别如EB2必须是也只能由雇主提出申请,但是其中一个小类别EB2-NIW国家利益豁免却是可以雇主申请也能自行申请,估计此案律师在杰出人才移民(EB1A)这个领域不甚了解,才会要求改由雇主申请,并且完全忽视补件的要求。在某些移民类别领域中,由雇主提出申请的确是「申请要项」,但在此案却完全不适用。
另外,此案也有一些错误值得申请人注意,在申请一开始的资料,申请人填写的职业是食品研究科学家,但是他提出雇主给予的的工作职称却是「食品服务主管」,职务内容是要管理厨师的食品卫生安全以及该疗养机构的127位住院病人的食用安全,负责处理每餐450人份的菜单营养配方等,管理食物进货及仓储,并且管理15名餐食相关员工。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官员表示,「食品服务主管」以及「食品研究科学家」,虽然都专注在食品上,却是全然不同的专业领域,「食品服务主管」着重「管理」,但「食品研究科学家」则着重「研究」,杰出人才移民(EB1A)要求申请人其杰出能力必须是在进入美国後从事相同的专业,由此看来,不论是职称丶头衔丶职务内容,都与其欲申请的专业大不相同,不可视为符合杰出人才移民资格。
在参与专业组织方面,由於该案受益人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考试通过并获得证书资格,得以参与「全国食品管理专业组织」(National Certified Professional Food Manager examination),受益人认为依该组织的全国性声誉样应该可视为杰出人才,但审核官员表示,接受审核的并非该组织,而是受益人本身,所以无论该组织如何的知名有成就都不在此案审核范围之内,且只要是透过考试就能获得的证书,是无法被视为符合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资格。所以最终此案在审核官员总体考量之下,还是惨遭拒绝。
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审核过程中并不会因为某个单一条件的更改就可以翻转全案,美国移民局重视的是整个案件的总体品质,以杰出人才类别(EB1-A)为例,至少需要符合十项标准中的「三项以上」才有机会获得核准。如有任何关於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职业移民的法律相关问题,可联络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Email: law@wegreened.com,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 (WeGreened.com) 也提醒读者,移民法规相当繁复,职业移民审查视个案而定,本法律专栏案例探讨不一定适用所有案件,详细情形应视个案而定,本文仅供参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