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慈善公益獎項
很多人在問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時,慈善公益類的國家級獎項是否可以列入審核官員的核可範圍內,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的確,有許多成功人士也會獲得諸如此類的慈善公益獎項,但很可惜的是,這類型的獎項不論是捐款、公益、慈善,都不在移民法規的標準之內,所以無法獲得美國移民局(USCIS)的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舉出一個在商業界的成功人士為例,他經由創業成為公司的CEO,名下有多間科技公司,希望藉由傑出人才移民(EB1-A)拿到綠卡移民美國。該案申請人表示自己曾經獲得全美幼童軍全國性的白金級會員授證,另外也獲得美國共和黨委員會頒發的國家領袖獎(National Leadership Award),這些看似全國性組織所頒發的權威獎項,在經過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查證下,發現這些獎項都是依捐款等級來分別不同的獎項,由於這些以「金錢、捐款」來做衡量的獎項、會員資格,與個人的傑出能力無關,這些獎項所代表的是各組織對捐款人的感謝,而非對捐款人的傑出能力做出肯定。所以無法被視為符合資格的獎項。律師特別強調,所得的獎項應該要與自己的專業領域有高度相關,以此案為例應該為商業領域的獎項才可被視為個人傑出的證明。
另外,該案申請人也提交了安永年度最佳創業家(Ernst and Young Entrepreneur of the Year)得獎記錄顯示為「最終入圍者」(finalist),審核官員表示,雖然Ernst and Young為全球性大型公司,且此獎項為美國全國性質獎項,但值得觀注的是申請人沒有明確提出他的獎項是猶它州的最終入圍者或是全美的最終入圍者;再者,此獎項決選350位入圍不分名次先後,以多達數百位的得獎者,難以顯示此獎項的標準,因此不符法規標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安永雖然是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但不是所有大型機構所頒發的獎項都可視為符合傑出人才資格,仍要看該獎項的評審標準、得獎人數、及公信力,不能單憑獎項名稱就斷定其資格,有些全球性大型機構所頒發的獎項,看似有很顯赫的頭銜,但卻有數百個得獎人,如此一來,就很難說服審核官員該獎項的證明能力。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在傑出人才移民類別中,唯一跟「金錢」有關的標準是「薪資、報酬、票房」為該專業領域頂尖的少數菁英,但與「捐款」沒有關聯,由其是在證明文件方面,除了繳稅文件或是W2薪資文件外,還需要拿出與專業領域中的同類型職位的全國平均薪資來做一個比較,看是否所得特別出眾,進而證明其傑出能力。但要注意的是,繳稅文件中若是夫妻共同申報或是有投資收入的話,配偶及投資的收入是無法證明申請人的傑出能力,就需要在資料準備上更加仔細完備,才能證明自己的傑出能力符合傑出人才移民(EB1-A),有關這部分的注意事項,將於其它案例分析文章中詳述。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這個案例的申請人其實有很好的背景,但在準備材料上,卻完全失去正確方向,最終導致申請的失敗,在美國移民局公布的資料中,此案律師過於專注在慈善性質的獎項,即使在上訴過程中仍再三強調這些,以致浪費過多篇幅在無用的證明文件上,無法好好發揮申請人的長處來說服審核官員。由此案可知,移民法規相當複雜繁瑣,標準極嚴格的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就更需謹慎,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由於移民法規相當繁複,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使用或改編此文章請註明出處: http://www.wegreened.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