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移民案例分析:論文自我引用

在學術領域中,論文的發表及被引用可被視為對其專業領域影響力的評量標準之一,想要申請傑出人才移民常見的移民問題是「我有大量的論文發表數量,這對我申請移民有幫助嗎?」或是「近期研究有重大發現,發表了不少重量級論文,但因論文還很新,因此暫時還沒有被引用次數,是否可以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關於論文的發表數量和引用次數的問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有鑑於某些申請人浮濫的發表論文和引用灌水,導致美國移民局(USCIS)在這項標準上,開始採用「論文被引用次數」來做為較客觀的衡量,審核官員普遍認為好的論文發表若對其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力,必定也能有一定數量的「被引用次數」。此舉在於防制作者濫發論文,並以此申請傑出人才移民。

 

但若是發表在質量及水平很高的期刊,例如符合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或是SSCI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期索引的學術期刊,就代表著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則可向審核官員加以詳述該論文及刊載期刊的重要性,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在審核傑出移民案時,除了逐條標準審核外,官員還需進行「總體審核」,不會單因某項標準不符資格就被拒絕。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以美國移民局公布的案例進行解析,曾經有一位癌症研究的學者,在申請案中除了七封推薦信之外,還將其「論文被引用次數」整理列表,並附上博士學位影本、獲獎證明影本(曾二度獲得Gallo Award);在審核過程中,美國移民局發現該案申請人雖然有不少的論文被引用次數,但大部分都是「自我引用」,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這種自我交叉引用是無法被視為符合標準。

 

由於自我引用有著「灌水」的嫌疑,通常美國移民局在審核時,會將自我引用的部分另行標注,只計算其它學者的引用部分。「自我引用」雖然在學術界當中沒有明文禁止,也有些學者認為任何引用都應一視同仁,但在「傑出人才移民類別」下(EB1-A),則是一條行不通的道路。

 

在獎項部分,申請人一開始僅附上獎狀影本,但是沒有付上該獎項的評審標準、參賽人數等佐證資料,或許該獎項在癌症研究領域有很高的聲譽,但對審核官員來說,除非有相同的專業背景,否則很難在審核過程中憑著獎狀影本判斷該獎項是否為國家級競賽。後來補件時,以律師信表示該獎項是每一千個科學家中只有10到15個得主,意圖突顯該將項的重要性。但是單憑律師信沒有其它佐證文件也無法證實該說法的真實性。此外,審核官員也在判決中加註審核意見表示,連續兩年獲得相同獎項,雖然是獲得肯定兩次,但仍無法做為傑出人才的證明,主要還是要看獎項本身在其領域的重要性,若是不重要的獎項即使連續獲獎五次,也是無法符合法規標準。此案在各項標準上都無法符合傑出人才資格,因此最終遭到美國移民局拒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認為,「論文被引用次數」是美國移民局衡量在學術界影響力的一個相對較客觀的標準,申請人應該善加利用而非濫用,若在此項標準上以「自我引用」來灌水,則容易引起審核官員對整個申請案的懷疑,進一步的用放大鏡來審視各項證明文件的質量,後果可想而知。由此案可知,移民法規相當複雜繁瑣,標準極嚴格的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就更需謹慎,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由於移民法規相當繁複,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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