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2:醫生國家利益豁免(NIW)申請

EB-2:醫生國家利益豁免(NIW)申請

 

國家利益豁免(NIW)移民類別下有專設醫生類別。若您的職業是醫生,願意在特定的醫療缺乏領域長期工作,您就可能符合職業移民第二優先類別。

 

法條規定:8 U.S.C. §1153(b)(2)(B)(ii)

(ii) 工作於醫療資源缺乏領域或是受雇於退伍軍人醫療機構(VA)

(I)                 檢察總長理應就法規(i)審理國家利益豁免底下外籍醫生子類別的申請,唯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a) 外籍醫生願意在「在美國衛生署(NIH)核定為醫療資源缺乏的醫療領域」或是在「美國退伍軍人醫療機構服務」全職服務

 

(bb) 聯邦政府機構或美國任何州的公共衛生署認定外籍醫生的工作領域或地點符合公眾利益。

 

條件資格:

-          申請人必須願意進行臨床全職醫療服務。對於大部分的NIW醫生申請,服務時間要求為五年。在1998年11月1日之前的申請人只需服務三 年。

-          服務類別必須為初級保健(例如全科醫生 、家庭醫生、全科實習醫生、小兒科醫生、老人科醫生或精神科醫生)或是專科醫生。

-          申請人服務機構必須為醫療專業人士缺乏地區(Health Professional Shortage Area) (HPSA) 、心理健康專業領域(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 Area )(MHPSA –針對精神科醫生) 、醫療資源缺法地區( Medically Underserved Area) (MUA) 、美國退伍軍人醫療機構服務( Veterans Affairs facility)或是醫生缺乏地區(Physician Scarcity Area) (PSA–針對專科醫生)。

-          申請人必須 從聯邦政府機構或州公共衛生署取得醫師資格證明(statement),並認同申請人的服務領域符合公眾利益(此證明為法律上稱為認證(attestation))

 

醫生類別:

原先只有以下領域的醫生符合國家利益豁免資格:

家庭醫生(全科醫生) 、小兒科醫生、全科實習醫生、老人科醫生或精神科醫生

但現今美國移民局接受任何願意在「美國衛生署(NIH)核定為醫療資源缺乏的醫療領域(PSA)」或是在「美國退伍軍人醫療機構服務」全職服務的專科醫生進行國家利益豁免申請。專科醫生定義為非全科醫生、小兒科醫生、全科實習醫生、老人科醫生或精神科醫生。請點擊以下連結確認某地理區域否為「醫療資源缺乏領域」:http://www.cms.hhs.gov/HPSAPSAPhysicianBonuses

請注意牙醫生、脊椎醫生、足科醫生與驗光師不符合NIW資格,因為他們不屬於醫生短缺族群。

 

五年服務時間:

申請人必須在醫療缺乏地區或美國退伍軍人醫院服務滿五年才有資格申請移民簽證或身分調整(法規8 U.S.C. §1153(b)(2)(B)(ii)(II))。須注意某些特殊地區只需要三年。J1服務期間不計入。因此,申請人必須以非H1B或是身分調整申請人服務滿五年才有資格申請。

 

美國移民局承認申請人在I-140表格通過前於美國衛生署(NIH)核定為醫療資源缺乏的醫療領域或是美國退伍軍人醫院服務的時間,唯申請人必須

(1)    在服務期間擁有合法身分(J-1非移民簽證除外);

(2)    其服務滿足法條8 C.F.R. § 204.12(a)中的規定。

 

醫生一旦通過NIW申請則不再受進行醫療服務時限的限制。但是美國移民局審核官員若認為申請人只是利用身分轉換的期間來找尋醫療短缺領域外的工作,則其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證據:

醫療短缺地區

若申請人不是在美國退伍軍人醫院服務,則必須提出證明顯示工作地點符合表格通過前於美國衛生署(NIH)核定為醫療資源缺乏的醫療領域。若服務地區於申請人工作開始後失去「被認定為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資格,則只要申請人其他的工作資格符合規定,申請人還是可以維持原工作地點,且工作時間算入五年期限。

欲見基層醫療衛生專業短缺地區(HPSA)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短缺地區請參考http://bphc.hrsa.gov/ddatabases/hpsa.dfm

欲見醫生短缺地區(PSA)(針對專科醫生)請參考

http://www.cms.hhs.gov/HPSAPSAPhysicianBonuses

 

政府機構的認證(attestation)

申請人必須從美國衛生署、美國退伍軍人醫院或其他聯邦政府機構(如國務院)取得認證說明申請人的服務有利於公眾利益。聯邦政府機構在核發認證之前,必須對申請人的專業有一定知識,且有類似的核發經驗。另外的方式則是由國家衛生部門(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核發認證。地區政府核發的認證不會被接受。認證內容必須說明申請人希望計入的過去工作時間以及申請人現狀符合未來醫療服務的資格。

 

過程

申請人首先必須遞交I-140表格,其中必須包含以下文件:

-          一份由美國衛生署(NIH)核定為醫療資源缺乏的醫療機構或是美國退伍軍人醫院發給申請人的合約書或雇用書,且必須是申請前六個月內發出的。

-          申請人的全職服務領域在醫療短缺地區或是退伍軍人醫院的證據

-          由聯邦政府機構或是國家衛生部門或華盛頓DC核發的信件,說明申請人的工作有利於公眾利益。

-          外籍申請人為合格醫生的證據,根據法規 INA § 212(a)(5)(B):

-  一般而言,申請人必須通過美國醫師執照考試(USMLE)並從外國醫學畢業生教育委員會(ECFGMG)取得執照

- 外籍申請人完成了五年的醫療服務(前提是申請人在遞交I-140表格之前已經完成了五年服務)的證據

- 外籍申請人已經收到了兩年回國服務豁免(移民法INA § 212(e))的證據(如適用)。

 

身分調整申請(I-485表格)可與I-140表格同時申請。但是美國移民局在申請人滿足五年服務條件之前不會通過身分調整的申請。申請人在等待身分調整結果的同時,可以申請工作許可證(EAD)。這樣一來申請人在服務期間就不必維持非移民簽證身分。

若申請人在完成五年服務期前就遞交I-140表格,申請人必須提出目前工作於NIW核准地區的過渡(interim)證明:

-          兩年 – 這項申請必須在I-140通過兩年後算起120日內遞交。內容必須包含申請人已經完成至少12個月服務的證明。註:按規定只需要服務三年的申請人不必繳交此證明。

-          六年 –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I-140通過兩年後算起120日內遞交其服務滿至少五年的證據。

 

美國移民局官員不應該只因為其服務未滿期就駁回批准的I-140表格。然而,移民官可以根據合理的推斷,懷疑申請人在I-140通過後沒有意願完成NIW的責任,或是由於其他合理的理由,根據移民法INA § 205與8 C.F.R. Part 205拒絕移民申請。

 

工作證明必須包括工作期間的繳稅證明與W-2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