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教授、研究員(EB1-B)類別受益人不可自行上訴

日前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公布由美國移民局(USCIS)德州服務中心審核的案例,該案申請第一優先類別傑出教授、研究員(EB1-B),由美國某州立大學為申請人,該大學以「將為受益人聘為終身固定職研究員」為由向美國移民局遞交申請案,但德州服務中心審核官員認為此案不符傑出研究員資格而拒絕。收到審核結果後,該案外籍受益人在30天內逕行向行政上訴辦處提交I290-B表格及相關費用美金$630元,但行政上訴辦事處以非申請人為由直接拒絕。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指出I290-B表格是用來要求重審或上訴,但要注意受益人可否提交的問題,由於「傑出教授、研究員(EB1-B)」類別規定必須由雇主申請,而申請案中的外籍人士則為「受益人」,按規定受益人不得自為「申請人」,若不依照基本規定上訴,行政上訴辦事處在還未進行實質審查之前就會駁回上訴案。所以此案正確的上訴方式應該由該案原申請人「某州立大學」提出上訴。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此類別的相關人士不要與「傑出人士(EB1-A)」搞混,雖然這兩個類別同為「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但「傑出人士(EB1-A)」類別可由受益人自行申請,所以申請人可以是受益人,因此在申請時要對申請的類別有正確的認知。此外,若是此種申請人錯誤(不符規定的申請人),依法將不退回已繳交的相關費用。由於上訴有時間上的限制,有些受益人為了時效性在急就章的狀況下就自行遞交I290-B表格,誤以為若有問題可到時再行更正,但事實不然,此類的錯誤會被直接駁回且不退回上訴規費。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於訪談中也舉了另一「傑出人士(EB1-A)」類別案例讓大家了解由於類別的不同對於受益人也會有不同的影響。此案為墨西哥暢銷童書作家自行申請「傑出人士(EB1-A)」類別,雖然在美國移民局官員認定未達傑出資格而拒絕,但此作家以同是申請人及受益人的身份提出上訴,行政上訴辦事處認為該申請人提供足夠文件證明他的出版作品在許多主流雜誌及媒體受到好評,且有証明他的九本童書著作均為原創,都在墨西哥出版,這些書在整個拉丁美洲流通販售。也有文件証明申請人為墨西哥童書最受歡迎且銷售最佳的作者,且已獲得美國出版商青睞,未來獲得美國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相關寫作工作。因此行政上訴辦事處裁定該申請人為傑出人士可獲得核准綠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強調在申請時要對法規條文有清楚的認知對於申請案才有幫助,也不會白費申請費用。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