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觀不是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標準

現在的教育重視國際觀與國際化,在許多專業領域擁有國際視野往往也能獲得很好的工作,尤其是與世界各國的合作,能發展出更先進的研究。因此,有許多人致力於國際合作與世界觀的養成,但在申請美國傑出人士移民(EB1-A)這個類別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國際觀或國際合作都不是法規規範的核准要項。法規的審核著重申請人是否具備「傑出人才」的資格以及是否屬於該專業領域頂尖的極少數菁英人才。由於傑出人士移民類別可自行申請,不需要雇主提出申請,也不需要確認有工作後才能申請。因此有許多想移民美國的人會想透過這個管道自行提出申請,但一般人由於缺乏對法規的了解,所以把自己的想法直接套用在申請案上,也常常出現一些不符法規標準的錯誤,而導致整個申請案的失敗。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每次申請案都需繳納申請規費,繳交後也不能再任意更改,即使提出上訴也要付出另外的上訴費用,所以在提出申請時,應該對傑出人才移民(EB1-A)的標準有正確的認識,才不會白費時間與金錢申請。往往申請人在遞交之後才發現準備方向錯誤,都為時已晚,申請人只能重新遞件重新跑所有的流程以及再次繳交規費。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在國際觀的案例方面,可以參考美國移民局(USCIS)公布的案例,曾經有一位印度籍的博士後研究員,他在印度拿到物理博士後即在世界各地擔任博士後研究員的工作,曾在台灣、印度、英國、美國等地獲邀進行博士後研究,且都曾先後拿到研究經費的支持以及一些獎助方案。該名申請人的律師表示,由於該申請人的研究具有創新及競爭力,所以可以獲得許多職位、研究經費、獎助方案,這些都可證明申請人在其專業領域極具競爭力,因此應該獲得綠卡移民的核准。

但美國移民局審核官員在仔細查閱佐證資料後發現,該申請人僅在申請前十多年得過兩個獎項,一個是地區型學術研討會的海報論文發表(poster presentation)首獎,另一個是差不多同時期在自己學校校內的物理獎項。審核官員表示,在時間上由於得獎後十多年都未再得過獎,無法符合傑出人士移民(EB1-A)的『持續性且未來性的傑出』要求;而在比賽的重要性這點來看,地區型的獎項及校內比賽也無法視為符合『國際級獎項』的標準。另外,審核官員也強調「博士後研究」在學術界來說其實是拿到博士之後較資淺的初級工作,無法與正教授在世界各國講課相較,再加上「工作邀約」、「研究經費」、「獎助金」等都無法被視為傑出人才移民(EB1-1)的傑出優秀證明。舉例來說,在物理專業領域當中,如果拿到諾貝爾物理獎的優秀物理學家,是不需要透過「競爭方式」就會有許多研究機構提供研究經費,通常只有在初階的博士後階段才需要汲汲於研究經費的申請及競爭,此案最終還是遭到拒絕。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提出這件個案希望有意申請者了解,看似受到世界各國歡迎的研究人員,擁有「國際觀」這件事的確在一般人眼中是傑出的表示,但在移民法規及審核官員眼中,這些都不是評定的標準,審核官員認為其實在贏得國際獎項這些都是會跟隨而來,所以若只像此案只以針對一些自己認定的「標準」來準備申請案,失敗的結局是可想而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強調,所有的研究人員必定都擁有某些「研究經費」、「獎助金」才得以繼續研究工作,所以這些經費並不適合拿來大作文章。申請人應該專注在真正的「法規標準」上才是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1)成功之道。

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law@wegreened.com,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提醒讀者,移民法規相當繁複,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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