艱澀專業詞彙無法突顯申請人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是一種職業移民類別,是美國為了吸引特殊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的菁英人才而設立的移民類別,與另一綠卡移民「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大不相同,雖然都是可以由外籍人士自行申請,但是「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的門檻要高出許多。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相對的要容易許多,目前也有一些申請人採兩個類別同時申請,因為移民法中沒有規定不可同時申請,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填表時需個別提出申請,不可一份表格填兩個類別。申請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人往往會將整個申請案圍繞著「國家利益」這四個字打轉,最後卻忽略了在案中彰顯自己的在專業上的傑出能力及該領域的影響力,這對於案件的核准相當不利。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分析表示有一類的申請人會以許多艱澀詞彙來介紹自己的專業領域,並且將該領域描述成未來科技新趨勢、未來之星等,申請人最後的結論經常是論述該領域對美國利益具有重大重要性,所以認為美國移民局(USCIS)應該核准申請案。但這類型的案子往往事與願違遭到美國移民局拒絕。
依據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在「美國紐約州交通部」判例所建立的三項標準來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認為申請人的「專業領域是否有重大價值及是否為國家級的規模」是屬於第一、二項標準的範籌,但不需過度著墨強調導致忽略了第三項標準,也就是申請人「本身資格」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原則上,大部分的專業領域都是具有國家級重大價值,因此只要邏輯通順即可,不需長篇大論。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案的決勝關鍵還是在於第三項標準,這是有意申請者需要注意的地方。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以一位擁有印第安那大學生化博士學位的生化科學家為例,他的申請案主要論點在於其研究將對自體免疫系統、器官移殖、人體複製等重要領域有重大幫助,並以該領域將主導美國未來利益為由,認為美國移民局應該准許其移民申請。但由於生化辭彙相當艱深,所以申請案通篇都在講解各生化名詞,而忽略自己的傑出能力表現。例如,該申請人專精於趨化素(Chemokine),這個字是由chemoattractant的字首加上cytokine的字尾組成,其主要功能是將白血球吸引到組織受傷處,使白血發揮抵抗病原菌,吞噬病原菌以及啟動免疫反應和發炎反應。趨化素的受器(Chemokine receptor)可以維持淋巴器官及細胞的恆定性等。可能申請人及推薦人認為自己的領域及技術非一般人能了解,所以花了很大的篇幅在介紹自己領域的未來性,認為這麼有潛力、有未來的技術一定是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美國國會立法時的目的不在於使所有相同領域、相同職業的人都可獲得綠卡移民,所以不是任何研究自體免疫系統的研究學者都符合國家利益。
此外,該案申請人也 認為美國移民局不應該將他與其它博士後研究員相比較,因為遞交申請案的時間點是他剛從博士班畢業,申請人覺得他應與其它博士班學生相較即可顯出他的傑出能力及影響力,審核官員未採納此意見,行政上訴辦事處認定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申請的比較基準應為「專業人士」,即使是博士班學生身份也應與其它「專業人士」相較,而非狹隘的與「同學」相比較。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提出一點需要留意的地方,單一技術的熟練不可視為符合國家利益,由於此案推薦人均認為申請人在標示及複製BRAK、ALP細胞技術相當純熟,是美國相當欠缺的技術人才,當前很少有相同背景的年輕研究員有如此熟練的技術,申請人應視為符合國家利益人才,結果審核官員表示若是在美國本土無法找到有相同技術的人才,本案適合走勞工證申請程序,經過正式對外公告後,若無相同資格美國勞工可用,美國勞工部即可發出勞工證,行政上訴辦事處最終駁回此案並建議此案改走勞工證申請程序。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不可在案中提及因為勞工證申請程序耗時甚久或程序繁雜而改走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這絕對是行不通的邏輯,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絕對不是為了讓申請人省時省力而設立,申請人必須對此有清楚的認識,如果有任何關於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本文僅供參考,非用於案例援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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