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經驗: 奈米技術研究員的EB1A在本所向AAO提出上訴後獲得批準!
客戶感言:
我很幸運有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幫助我度過這些難關。言語無法道盡我對你們的感謝!
2018 年 11 月 9 日,我們收到了另一位奈米技術研究員的EB-1A批准通知 ! (批准通知)
領域:奈米技術
遞交申請時的身份:研究員
國籍:中國
申請時居住地:加州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7 年 11 月 9 日
處理時間:10個月又26天
案例總結: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WeGreened.com)向德州服務中心遞交的一份EB-1A申請,在本所回覆補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後,於2018年3月26日遭拒。但由於這項判決有許多不合理處,本所便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針對該判決結果提出上訴。AAO重審該案件並於2018年11月9日批准該NIW申請。
EB-1A申請
此位EB-1申請人居住於美國,是專精於碳奈米材料之合成和物理性質的研究人員。 在初始申請中,本所主張該客戶符合EB-1十項標準中的下列三項:(1)重大原創貢獻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2)學術文章發表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以及(3)評審經驗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本所完整提交了說明客戶成就的證據:35篇文章發表,851次引用,以及37次同儕評審經驗。 此外,我們還進一步補充了該客戶的媒體報導、列出展現該客戶影響力的科學文章、提供證明該客戶的文章引用數名列於該領域最高百分位的數據,以及納入四封來自各國專家的推薦信。本所不遺餘力地蒐集眾多細節,以證明該客戶在其領域有著無可辯駁的影響力。
補件通知與拒絕通知信
在本所提交案件後,USCIS針對重大原創貢獻(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的標準發出了RFE,質疑該客戶不符合此項標準。具體來說,該位移民官斷言,文章發表紀錄不能算是衡量申請人成就的可靠標準,傑出的引用記錄才能作為標準。而根據該移民官,我們客戶的引用記錄是沒有達到這項標準的。由於此位客戶的條件其實十分強大,本所當時認為,在回覆RFE之後案件獲批的可能性仍然很高。於是本所經驗豐富的RFE團隊詳盡回覆了移民官的疑慮,並提供許多範例佐證該客戶在其領域所做的貢獻。
儘管該客戶的案件如此有力,USCIS依然拒絕了此案。在檢視拒絕信後,本所確認這位做出裁決的移民官其實已經承認申請人符合所有EB-1申請明定的條件,但仍在最終裁決階段(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stage)時判定申請人不符合EB-1A的資格。該移民官指出,雖然此案的申請人有重大成就,這些成就卻無法證明該申請人是其領域中的頂尖人才,因為該移民官發現其領域中有一些科學家“擁有上千次的引用”。
本所觀察到,許多NSC移民官在案件判決信中都使用了這類說詞。本所得出的結論是,該移民官在案件裁決中不適當地採用了比較標準,並為EB-1A批准標準設定了一個無法達到的門檻,然而EB-1A類別的法條並沒有明文規定這樣的門檻。
上訴
本所堅信該客戶的案件有足夠的資格被批准,因此本所準備了上訴回覆,條理分明地對於移民官在拒絕信中的說詞提出異議,包括其“上千次引用”的要求。本所強調,如果移民官在裁決案件時有正確地依照移民法條,那麼我們客戶的案件是明顯符合EB-1A申請標準且應被批准的。
AAOO行政上訴處被本所的論點所說服,同意有足夠的證據可以重新審理案件,並接著在重審後予以批准。儘管遇到了設下極高門檻的移民官,但由於本所不懈的努力和有效的法律策略,本所最終成功幫助客戶上訴並取得批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