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經驗: 本所上訴AAO,成功推翻一名印度籍材料科學博士後研究員EB-1A判決結果!
客戶感言:
非常感謝貴所的支持。
2018 年 11 月 21 日,我們收到了另一位材料科學博士後研究員的EB-1A批准通知 ! (批准通知)
領域:材料科學
遞交申請時的身份:博士後研究員
國籍:印度
申請時居住地:俄亥俄州
批准通知書日期:2017 年 11 月 21 日
處理時間:2年又28 天
案例總結: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WeGreened.com)協助一名客戶將EB-1A申請遞交至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NSC),但在回覆補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RFE)後,仍然在2018年2月21日收到拒絕通知信。然而,本所發現拒信中有諸多問題,便向行政上訴辦事處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提出上訴。AAO 重新審理本案後,於2018年11月21日批准此EB-1A申請。
EB-1A申請
該客戶目前在美國進行生物醫學工程的研究工作,他的研究專長為生物醫學應用的多種聚合物系統。在該客戶一開始遞交的EB-1A申請文件中,本所主張他滿足10項EB-1A條件中的3項:(1)評審經驗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2)重大原創貢獻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以及(3)學術文章發表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遞交的申請檔中,本團隊詳述客戶豐碩的成就,包括他出版16篇經由同儕審查的科學文章、擁有1項專利、撰寫2篇書本章節、累積478次的引用次數,與獲得高額的研究經費補助。本所更進一步指出,該客戶的研究結果被世界各地有名望的專家廣泛應用。為證明該客戶的影響力,本所在申請材料中附上數封專家簽署的推薦信。其中一封推薦信寫到:“[Client’s] research therefore has direct applications to the healthcare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nation thus greatly benefits from [Client’s] developments in targeted drug delivery and disease treatment”.
補件通知與拒絕通知信
遞交申請後,USCIS針對此案發出了RFE。考量該客戶的條件十分有實力,以及本所已多次成功處理過相似的RFE,本所認為在回覆RFE後,我們獲得案件批准的機會仍然相當的高,因此我們經驗豐富的RFE法律團隊便著手準備了一份內容充實的回覆。但儘管本所盡力準備,且該客戶的條件優異,USCIS還是拒絕了此案。
收到拒信之後,本所律師發現移民官的判決有諸多不合理處。詳細來說,移民官認為該客戶只符合了兩項條件: 評審經驗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和學術文章發表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但並未作出重大原創貢獻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在判決中,此移民官使用了NSC常見的範本RFE,認為頂尖研究員的引用數應達到上千(thousands of citations)。依照這樣的邏輯,沒有上千次引用的申請人就不滿足“頂尖人才”的要求。
本所注意到,許多NSC發出的判決中,移民官都使用了不當的案件審理標準。上千引用的比較標準是對審理標準的曲解,該移民官在案件裁決中不適當地採用了比較標準,為EB-1A批准標準設定了一個無法達到的門檻,然而EB-1A類別的法條並沒有明文規定這樣的引用數量門檻。
上訴
本所深信該客戶擁有強而有力的資歷,理應獲EB-1A申請批准。因此我們準備了一份上訴回覆,該回覆條理分明地針對拒絕信中所列出的主張提出質疑,本所在AAO上訴書中明白地指出,上千次引用(thousands of citations)與頂尖人才並無關聯,故此判決存在缺失。若移民官有採用正確的審理法則,就能確認該客戶符合EB-1A的申請條件,且該客戶應獲得EB-1A批准。
本所撰寫之上訴回覆成功說服了AAO 行政上訴處。AAO同意有足夠的證據針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最終也發出了批准通知。儘管面對設置了極高標準和門檻的移民官,在本所的努力與有效的法律策略相輔相成之下,我們依然協助該客戶取得EB-1A上訴成功與批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