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申請EB-1類別但資格不符EB1A(EB1-EA)(傑出人才) 可考慮EB1B(EB-1OR)(傑出研究員或教授)!

印度與中國籍的申請人最有吸引力的職業綠卡類別為EB-1A(EB1-EA)(第一優先傑出人才),因為這個簽證類別現在還有名額而且可以自我申請(self-petition)。然而惱人的是,EB-1A(EB1-EA)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的法律條件嚴苛(領域中最頂尖的優秀人才)並且通過率偏低(美國移民局平均的通過率為60%)。

所以對於那些資格較不符合EB-1A(EB1-EA) (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的申請人,EB1B(EB-1OR)(傑出研究員或教授)也許是個不錯的選擇。法律的標準較為低,只需符合「國際上認同為傑出的研究員或教授」的條件即可,並且通過率高出許多(美國移民局平均的通過率為90%)。

 

1. 介紹 – EB1B(EB1-OR) 傑出研究員或教授 EB1B(EB1-OR) 傑出研究員或教授類別針對的族群為國際上認同在某領域的傑出外籍人才。申請人必須擁有大學教授的終身任職身分,或是在某間至少有三名全職研究員以及三年以上研究經驗的公司取得終身研究職位。因此,EB1-B(EB1-OR) 傑出研究員或教授申請必須由雇主提出,並且附上終身聘書證明申請人符合條件。若申請人符合上述在職條件,我們建議他們採用EB1B(EB1-OR)而不用EB1A途徑,因為申請資格較鬆,而且相對較容易通過。

 

2. 雇主支持(sponsor) 在EB1B(EB1-OR) 傑出研究員或教授類別申請當中,申請人必須為雇主,且必須向美國移民局(USCIS)提出申請。此外,申請內容必須包含一封就職信,證明雇主有意終身僱用受益人,且雇主有能力給付受益人薪資。另外,申請當中也必須有證據證明受益人至少在目標領域有三年以上的研究經驗,包含受益人研究職位的終身聘書。

 

3. EB1B(EB1-OR) 傑出研究員或教授 vs. EB-1A(EB1-EA) 傑出人才 EB1B(EB1-OR)的法律標準較EB1A為寬鬆。欲申請EB-1A類別,申請人必須是一名「傑出人才」,而且對於申請人的成就貢獻的標準往往比EB1B高出許多。EB-1A要求申請人滿足最少三項條件,EB-1B只需要兩項。因此,只要申請人滿足在職條件,加上EB-1B標準較低,我們會建議申請人考慮EB1B類別。

 

4. 「傑出研究員或教授」條件 受益人必須滿足至少以下六項條件中的兩項條件始能被認定為「傑出人才」。 a) 因為其傑出成就獲頒重大獎項 b) 目標領域專業團體的會員資格 c) 其發表的論文或期刊或受其他學者專家引用 d) 擔任目標領域評委,審核他人發表的期刊文章 e) 對於目標領域有傑出的科學或學術貢獻 f) 目標領域學術書籍或國際期刊文章的作者

 

5. EB-1B申請的兩步策略(Kazarian法則) 同EB1A類別,美國移民局(USCIS)針對EB-1B申請也是採取兩步評估法:過程中首先先判定是否受益人符合資格,之後再依證據的整體性判別受益人最終是否為「傑出人才」。就EB-1B申請而言,移民官首先審查提交的證據是否符合六項條件中的至少兩項,接著再就證據的整體性進行審核。提交的證據必須能夠說明受益人是享國際聲譽的傑出人才。

 

6.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最新通過案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擁有相當高的EB1-B(EB1-OR)傑出研究員與教授申請批准。運用有效專門的策略,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近期幫助了許多背景相異的客戶得到綠卡。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客戶的過去就職紀錄皆不相同,有些在大學教書有些在私營企業工作。這些客戶的成就也都不相同。透過善用我們的申請策略,我們仍然在最短的時間內幫助這些客戶通過申請且沒有收到RFE。

 

以下是我們最近EB-1B申請批准案件: - EB-1B(EB1-OR)傑出研究員或教授 成功案例1 (兩個月內通過): 申請人:研究員 在職狀況:私人小型企業,員工數6名 申請人為中國籍材料科學家,專長電化學與奈米材料,希望能夠延續其在一間專門做蓄電離電池與燃料電池公司的工作身分。公司規模非常小,只有六名全職研究員。公司受到許多政府單位的大量補助,包括國防部,國家科學基金會以及陸軍與海軍。在申請中,公司的角色為雇主(sponsor),表示希望受益人持續在職並提出可支付其薪水的證據。我們提交了有力的證據強調受益人在國際期刊中發表多數文章,擔任同行評委(同行審核5篇論文),且其在國際上享譽學術研究盛名。此外,我們繳交了七封擲地有聲的推薦信,來自領域專家或研究員,證實了受益人的貢獻與國際聲譽,「傑出研究員」的頭銜實至名歸。客戶的申請也很快地在兩個月內獲得批准(批准通知)。

 

- EB1B(EB1-OR)傑出研究員或教授 成功案例2 申請人:助理教授 在職狀況:某州立大學 客戶為印度研究口腔放射學的教授,希望能夠獲得綠卡保障其在某大型州立大學的助理教授終身職。她從2008開始在大學任職,資格符合EB-1B三年以上的研究員或教授經驗。在申請中,大學就是申請人(petitioner)的角色,提出證明核發終身職位,並表態願意提交聘書(employment letter)延續其職位。我們繳交了文件證據說明教授符合了六項傑出條件中的四項。我們同時證明了受益人參與了13場學術會議,發表了7篇學術文章,奠定其在領域的作者地位。受益人另有擔任評委的經驗,並獲得領域內多數重大獎項。此外,我們還附上專家推薦信強調其專業地位。最後,我們用受益人約80次的論文引用申論了受益人享有的國際學術聲譽。此案件在升級至加急申請(Premium processing) 後,於8日內迅速通過。客戶現在享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批准通知)。

 

- EB1B(EB1-OR)傑出研究員或教授 成功案例3 申請人:研究員 在職狀況:私人公司 此案中的申請人為一間大型公司,收入高達500萬美元,因此有能力給付受益人擔任研究員,從事電信通訊與電子工程的研究。此外,公司有9名全職研究員,表示希望受益人能夠獲得美國綠卡。基於上述公司有資格成為申請人,代表受益人提出申請。受益人在目標領域有七年的研究經驗,專長無線網路的研發。多項受益人的學術發表,論文引用與同行評審的書面證據符合了三項條件要求。此外,我們亦證明了受益人擔任評委的經驗,說明其學術成就在科學領域的貢獻。最後,為達最終優點(final merits)證據整體性的要求,我們呈上了七封有力的專家推薦信,證明了受益人的在國際享有「傑出人才」的聲譽。透過我們致勝的策略,受益人的申請在加急後20天內通過,並未收到RFE補件通知(批准通知)。

 

- EB1B(EB1-OR)傑出研究員或教授 成功案例4 申請人:研究員 在職狀況:私人公司 某微米公司(申請人)希望雇用客戶為終身資深研發工程師。受益人在材料科學工程擁有博士學位,已經在公司任職五年。於此,我們繳交了多項證據說明受益人在領域為「傑出人才」,包括受益人於國際期刊的文章,獲頒的學術獎項以及擔任同行評委的責任。此外,受益人100次以上的論文引用加上數封推薦信說明了其成就的國際學術影響力與傑出貢獻。受益人的資格明顯地符合傑出人才的條件,透過我們致勝的申請方針,客戶的EB1B申請立即被批准(批准通知)。

 

- EB1B(EB1-OR)傑出研究員或教授 成功案例5 申請人:助理教授 在職狀況:小型州立大學 此案客戶為一工業工程的助理教授(受益人),任教於一所小型州立大學(雇主/申請人)。受益人與申請人皆符合在職條件,因此可以申請EB-1B終身教職。即使受益人提供了許多學術影響力的證據,如期刊發表或同行審查,他卻只有35次論文引用。相較於我們之前通過的案件,這個數量略顯不足。即使如此,我們仍舊透過有效的策略,成功地申辯受益人在工業工程領域的傑出教授地位。為了更強化案件的優勢,我們提交了七封推薦信,證明了其國際傑出聲譽。這個申請之後立刻被批准,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很高興地又推助了一件成功案例(批准通知)。

誠如上述所見,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成功地幫助了領域,背景和成就多寡相異的客戶取得綠卡。我們的客戶有教授與研究員,任職的單位也分散於小公司、大公司和大學機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依雇主與受益人的條件客製化每件申請策略,打造高成功率的優良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