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RFE補救案件的常見問題解析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因其高通過率知名度,屢次接獲由他家律所遞交申請失敗或是申請人自行申請後的RFE補件、NOID通知甚至拒絕信的補救案件。也因此我們有許多機會放大檢視由他家律所或申請人自行遞交的申請文件。偶爾我們會發現品質非常低的申請書。舉例來說,我們曾經幫忙過一位申請被拒絕的客戶,要求移民局重新開啟並審理案件,當中原申請律師竟然連法條都錯誤引用。

 

即使這些補救案件挑戰度相當高,我們仍然幫助了許多客戶在提交RFE或NOID回覆,或要求重新審理後,申請安然過關。

 

大多數的時間,我們協助那些由他家律所或申請人自行遞交申請的RFE補件通知,當中每項RFE的要求皆不相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在一開始申請時,若能避免某些常見的錯誤,則可以大幅減少收到RFE的機會。

 


案件申論並非基於當今移民法規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在檢視了多項由他家律所或申請人自行遞交的申請文件後發現,許多申論內容都不是基於最新更新或最正確的美國移民法規。

 

舉例來說,所有的EB-1A(EB1-EA)第一傑出人才綠卡、EB1B(EB1-OR)傑出研究員或教授的案件審理原則都是基於前例Kazarian v. USCIS, 2010 WL 725317的判決(參考9th Cir. March 4, 2010)。 Kazarian一案說明了現今移民官在評估遞交證據時所需遵守的原則。首先,移民官必須先就證據的本身做評估,若本身為符合至少三項條件的證據,則在進一步地就其最終優點(final merits)做判斷。這個判例對於EB-1(A)與EB-1(B)申請具有重大指標意義,申請文件證據提交也必須符合這的兩步邏輯。由於這個判例結果最近才發佈,許多律師與申請人沒有依循兩步法則呈現證據的完整性,也因此收到的許多可避免的RFE。

 


乏力的證據呈現技巧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另外發現許多申請中,證據的呈現方式出現瑕疵。即使受益人的資格顯著,若證據無法用清晰簡潔的方式將之呈現,移民官很容易就低估了申請人在目標領域的成就。I-140的舉證責任全數由申請人承擔,證據呈現乏力的結果可能造成收到RFE或是申請被拒絕。移民官沒有義務幫忙蒐集額外的證據彌補申請的不足。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向來都以清楚完整的方式呈現證據。我們確保移民官可以與申請人的貢獻與成就產生共鳴。我們量身打造每項申請,符合申請人的資格、成就與貢獻。


缺乏實體證據說空話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亦發現了許多EB1A(EB1-EA)與EB1B(EB1-OR)申請中客戶的資格被無根據地美化,根本與實際條件不符,也因此收到了RFE或拒絕通知。我們總是提醒客戶不要在沒有足夠的證據下就誇大地闡述資格,這不僅沒有效,還定然會收到RFE。我們發現許多律所都是用複製貼上的形式「撰寫」推薦信,引述相關法條卻沒有實體證據。為了確保客戶在最短時間內通過申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將客戶的資格以完整並細節地方式呈現,客製化申請內容,將每項證據排列編號,使移民官能夠一眼核對出客戶實際的重要影響力。


提交低質量的證據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發現的另外一個常見錯誤是許多律師或申請人沒有呈現「最佳」的證據,使申請人的資格被打了折扣。只要提交的證據有效性不足或是不符合條件,申請就會被拒絕。因此有效合理的證據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申請通過和被拒絕也往往只有一線之隔。RFE回覆的內容就是要補充更優質的證據。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向來從一開始就幫助申請人提供最佳的證據。我們明白移民官的標準,以及什麼樣的無效證據可能會引來R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