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結果透視:移民審核官員的自由裁量權究竟有多大?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握有的自由裁量權本質非常複雜,讓人摸不透甚至感到沮喪,自我申請者(self-petitioner)尤其對之更甚恐懼。就此,面對移民申請不斷增加,名額卻僧多粥少的情況下,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不合理要求RFE(Request for Evidence)補件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因此我們比以前更需明白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自由裁量權並不是像外傳的的晦暗不明或深不可測。事實上,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只是申請成功與否三項主要因素之一,且它是最受約束的一項。三項因素包括:(1) 申請人與/或受益人的文憑認證 (2) 律師或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使用的論證策略或技巧 (3) 審案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底下就三項因素分別探討,使讀者能更伸入瞭解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自由裁量權真正的涵義,藉此說明此權力的限制。以下說明可幫助申請人或受益人應付不合理的RFE(Request for Evidence)或NOID(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確保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欲超越自由裁量的限度時,申請人權利仍受到保障。
根據Kazarian前例分析,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被賦予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權。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接過多起他家律所申請的REF補件案例,發現其中的問題包括申請人/受益人提供的資料代表性不足、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超越其自由裁量權限度或申請資料遭到曲解。本文欲分析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因此針對每項因素如何限制審核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評估。
1. 申請人/受益人的文憑認證
一般來說,申請人/受益人在專業領域的文憑認證(資格、貢獻、成就等)應為申請成功與否最重要的因素,其為制訂申請策略和論證方法的指南針,間接影響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審案觀感和自由裁量。因此,從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角度理解什麼是值得關注的文憑認證以及如何準備陳述其內容同等重要。從我們的經驗得知最重要的證據乃是本質上客觀且公平,並能夠證明申請人在目標領域的影響力。也就是說,廣泛被認可的獎項、相關專業團體會員資格、申請人作品主流媒體報導、任編輯委員職責以及申請人職業高階薪水為最主要證明申請人在目標領域影響力的客觀公平憑證。同樣地,獨立推薦信也可當作客觀支持證據。推薦信按理只應肯定地陳述事實,卻不免要闡述申請人作品的重要性、詳述表彰申請人作品的細節履行、商業化或論文引用。若沒有文憑認證的堅實基礎,實難制訂出合適的策略和技巧論證幫助案例通過。因此,申請人在找律師或自我申請前務必蒐集整理文憑認證,這是影響案例通過中最容易掌握的一項因素。因為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有義務審核每項提交的文憑認證,而舉證責任由申請人承擔,因此文憑認證也是影響審核結果最具決定性的因素。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向來秉持誠實的態度評估客戶申請案,根據整體衡量提出合適的申請方向建議。我們不會為了接案而提出不切實的評估。欲享受免費評估服務,請將您近期的履歷、引用數、顯赫成就寄至: http://www.wegreened.com/Free-Evaluation.html#Greencard。
2. 論證策略與技巧
移民律師或自我申請使用的論證策略與技巧與上述文憑認證對於審核結果影響力相當。考量到需要相關經驗來熟用這些技巧,我們建議申請人在採用任合策略之前先尋求法律表代協助,確保策略使用得當,替申請加分。講白了點,這些策略和技巧就是證明且/或包裝申請人文憑認證最有效率的方式。這些策略和技巧包括但不限於:(1) 認證框架 – 將申請人的文憑「框」於目標領域之內。(2) 獨立見證信(independent witness letter)蒐集 – 量身打造客觀推薦信符合論證平台,同時支持申請人在目標領域的影響力。(3) 附信(cover letter)格式化 – 針對每項法規客製化申請書(petition letter),讓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點頭認可證據的整體性、組織性和準確性,據此滿足法規並讓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得以進行比較法律分析。若可以將文憑認證以清楚簡潔的方式呈現,透過最優化策略與技巧,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就必須將過往案例與申請人影響力之事實陳述納入考慮,藉此排除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多數的機會,並依提交證據做判斷。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根據不同客戶申請案來善用這些策略,因此有極高的通過率。欲參見本律所近期的通過案例,請點以下連結:
http://www.wegreened.com/EB1_NIW_Approval_Cases/RecentApprovalCases.pdf
3. 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自由裁量權
如上述所言,本律所近期的RFE案例可歸咎於兩因素:(1) 原申請律師沒有將證據以清楚、完整、簡潔的方式呈現,且/或說服力不足。(2) 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限度。無論是何種情形,我們要切記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必須根據移民局(USCIS)與行政上訴辦事處(AAO)制訂的法規[參見USCIS –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i]]來做適當的審核,同時參考繳交的證據模式以及證據的整體性,就如Karzarian案中第二部分的最終優點判定舉證(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因此本律所接獲大部分的RFE都要求繳交某項具體證據,其中部分證據由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自由裁量。所以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補繳的證據,並以清楚簡潔的方式呈現,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幾乎就無用武之地。但若證據不足以符合條件,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可能影響最終結果。此案最重要的觀念就是即使在審案官員謹慎裁決之下,RFE要求或NOID通知增加,每項補件上訴的挑戰皆可透過清楚簡潔地提交符合條件的證據來逐一克服,總歸來講,我們必須明白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即使可怕和晦暗不明,其真正的裁量限度相對是受限的,且只有在極度缺乏證據的情形下才會被行使。在此情形下,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總會引用過去RFE與NOID中一概的口吻回覆:「在審查過程中,舉證責任終究歸咎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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