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證明文件需質量並重

有些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申請人以為可用「量多取勝」的策略,不但提供大量各種類型證明文件也只重視文件數量,但根據過往案例來看,重點還是在於證明文件是否有足夠的質量,而非「數量」。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供一案例供大家參考。申請人為一生物醫學工程師,自行遞交I-140表格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職業移民類別,但美國移民局(USCIS)以申請人未能證明免除其工作證申請符合國家利益因此拒絕該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對此案例進行分析,申請人提交極大量的日常電子郵件作為與其雇主及提供補助金的政府機構與申請人之間來往密切的證明,審核官員認為雖然可認定申請人工作的專案佔有極重要地位,但卻缺乏對申請人在其專業領域的「影響力」證明,不能因在極其重要的專案中工作,就表示符合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資格;而在論文引用次數上,該申請人僅有兩次引用記錄,且其中一次是申請人自己論文引用,因此審核官員認定僅有一次獨立研究者的引用記錄,不符合資格。另外有一本沒有出版日期的書籍,有幾個段落提及申請人的專案,但未提及申請人名字加上沒有出版日期也非生物醫學工程相關,因此審核官員無法列入考量。雖然申請人也繳交了許多email記錄,這些記錄當中雖然提供他在專案搜集資料、分析等工作上擔任「領導角色」,但均為工作上每天的工作而非在其專業領域中擔任發揮影響力的「領導角色」。在申請案中還有一封出版商的信件指出他們出版的年鑑當中包含申請人的簡短自傳,但也提供一個特別優惠的價格讓申請人購買此年鑑,雖然申請人附上自傳原文,但未說明此年鑑總共有包含有多少人的自傳(是領域中極少數還是有成千上面人),也未說明此年鑑選擇的標準,因此無法視為有效力的證明。

 

申請人僅附上一封同領域的專家推薦信,且推薦人於信中表示『從未與申請人共事過…此封信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簡歷及資料寫成…申請人工作的機構只雇用最頂尖的生物醫學研究員』審核官員表示由於推薦人沒有說明是否在寫這封信前就知道申請人的研究工作或是了解申請人的名聲,因此無法得知這個推薦人是不是申請人要求寫推薦信時才相互認識,推薦人提及的職稱「研究員」與申請人任職的「工程師」不一致,不能因此推斷在該機構任職的所有職務都是最頂尖的,此外也未提及申請人在該專業領域中的影響力,所以此封推薦信的效力很低。另外三封推薦信都非同專業領域,其中一封為藥學領域的推薦信,此封推薦信更是搞錯了申請人的工作職稱並且錯誤引述申請人的論文發表時間,甚至引用別人的論文誤以為申請人是共同作者,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這些都是不應該犯的錯誤,在申請案中有許多細節要注意,不一致的資料會引起審核官員的疑問,例如此案申請人的職位是工程師,但推薦人卻以研究員加以推薦,可想而知這些推薦信不足以為証。此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發現有許多推薦人僅片面的表明申請人對領域有許多重要的「貢獻」,但沒有詳細描述是「哪些貢獻」、「什麼貢獻」,甚至僅引用移民法的法條內容說申請人具有「傑出才能」,這些都是缺乏實證也缺乏效力的推薦,應該在申請時要加以避免。

 

另外一封推薦信則是出自同專案的同事,信中強調申請人深獲同專案所有同事的敬重與尊敬,『且對專案有重大貢獻』,但全文於提及「重大貢獻」後未再深入詳述是什麼貢獻,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根據過往的案例歸納,舉凡任何可獲得政府補助金的專案或計畫,絕對都有一定程度在專業或實務上的貢獻,移民法規的規定有一定的標準,並非任何有貢獻或是受周遭同事朋友敬重就等同於對其「專業領域」有影響力、符合國家利益或足以核准移民的「貢獻」。

 

另外,申請人繳交了一份長達24頁的個人履歷,其中獲得「殊榮」(honor)的部分提及「申請人獲得某大學的大學部入學許可」、「大學時期研究小組的領導人物」、「大學助教」,審核官員表示在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最基本門檻為碩博士學位,因此像是獲得某大學部的入學許可無法構成「成就」之一,因為是低於基本資格;而且法規上的學術成就及國家利益都不是看你唸哪一所名校、學期平均有多高或是有什麼專業證照,相關的審核標準可參閱「紐約州交通部案例」設立的三項標準。另外,針對「大學助教」這個部分,審核官員認為此為大學「內部職位」且缺乏證據顯示其助教一職對於其專業領域有何重大影響。

 

在其專業能力方面,申請人在履歷中提及他精通數種電腦程式語言及各種專業軟體,但審核官員表示接受課程訓練或是通過某些專業認證皆可獲得這些專業能力,或可吸引一些美國業主透過工作證申請程序加以雇用,但不能說精通某些專業軟體就符合重大國家利益。

 

在會員資格方面,雖然律師信聲明申請人參與許多需有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專業組織,並且列表整理出這些組織及加入資格,但經審查後發現,其中僅有兩個組織是需特殊成就審查,且該案申請人僅是這些組織的初階會員,非律師所述為正式會員。

 

申請人也提出一網站內容及雜誌討論他正在進行的專案計畫,雖然有團隊的照片,但沒有提及申請人的名字,審核官員認為沒有辦法推論申請人在該專案中的重要性,且該網站及雜誌為機構內部發行不具媒體公信力。此外一些公開的文章報導則是偏重該專案的重要性或是專案中義工的貢獻,並非針對申請人本身加以報導,因此不被審核官員採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要舉出與「申請人本身」有高度相關的文章報導,而不是模糊焦點或是聚焦錯誤的把焦點放在專案上或是其它人身上,這樣更顯得申請人於專案中不具重要性。

 

由於此案符上的履歷、證明文件、說明信、推薦信均不約而同的再三強調申請人符合條文所述的「標準」,卻沒有以實際的證據及事實,只是重復條文,所以最終行政上訴辦事處駁回此上訴。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此案幾乎繳交了法規上的所有條列的資格,但均缺乏實據,行政上訴辦事處公布的駁回理由也高達15頁,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還不如專心準備其中幾項,再提出質量相符的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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