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特別案例探討

移民的分類與法規相當複雜,即使是由雇主申請也可能犯了嚴重錯誤導致申請案的失敗。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出一所基督教大學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特別案例供有意申請者參考。此基督教大學願意聘雇某外籍人士為經濟學教授,因此以申請人的身份提出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請案,並以該外籍人士為「受益人」。該大學並以「紐約州交通部案例」(NYSDOT)的三個標準作為立論基礎,認為受益人的專業領域、論文發表及學術地位均符合核准的資格。

 

2009年2月,德州服務中心審核官員以書面資料不足要求申請人補交資料。但此基督教大學未提供任何新的證明文件,反而遞交一書面聲明說明該校於申請時錯誤勾選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選項,該校原本是要申請第二優先碩博士類別(EB2)。於是審核官員於2009年5月以「沒未有足夠證據」作出拒絕此案的決定。隨後此案「受益人」直接提出上訴,但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以「受益人」並非「申請人」為由直接駁回此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在法律上由於審核官員是針對「申請人」作出裁決,因此僅能由「申請人」進行上訴。雖然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類別在申請時可自行申請,也就是受益人與申請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但若已決定由雇主申請後,就不能更改,此案應由雇主提起上訴。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也針對程序問題進行說明,如果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補交新證據,也依正確的程序通知申請人,但如果申請人沒有進行任何新證明文件的回應,最終移民局會以「未有足夠證據」作出拒絕的決定,即使後來申請人上訴並繳交新證據,行政上訴法院不會依新證據進行審查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而是發回原服務中心重新審查(見Soriano案,1988年),因為如果申請人希望新證據能被考慮的話,應該在移民局提出要求時就遞交。

 

此外,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也在此案判決中指出重啟(reopen)與復議(reconsider)的不同,重啟案件(reopen)使用於提交新的事實、書面聲明、證明文件並重啟審理程序;案件復議(reconsider)則使用於認為美國移民局判決是基於不正確的法律,並要求就申請案第一次的證明文件進行審理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但由於此上訴案一開始即非由「申請人」提出上訴,所以沒有上述這些問題。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認為由此案也可看出雇主的於法規及程序的認知不清,所以在於申請時錯誤的勾選以及錯誤引用「紐約州交通部案例」,讓整個職業移民程序延宕許久,最後還必須重新提交新的申請案。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想要進行職業移民的民眾要多了解申請的內容,畢竟最關心申請案的一定是「受益人」也就是「外籍人士」本身。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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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