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類別申請案遞交後該案不得任意更改類別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提醒所有想要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案前一定要仔細檢查過,也要很確認自己所要申請的類別,每個移民類別都有其針對的特殊對象,一但遞交之後該案就不能任意更改,若一定要更改還不如重行遞出申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就舉出一個案例,在申請人提出國家利益豁免(NIW)遭到拒絕後,聘請律師向行政上訴法院(AAO)提出上訴,該案律師表示申請人其實是要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但是在填表時弄錯移民類別,填成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移民類別,並且強調在申請案的說明書中有提及此移民申請案為傑出人才移民EB1A申請,所以此案律師認為審核官員以錯誤的類別(NIW)進行審理,當然會影響審核結果,因此希望以此為理由進行重審。但行政上訴法院認為申請案遞交後不得更改移民類別,且EB1為要求更高、更嚴格的類別,是需要獲得國家級甚至國際級獎項才能獲得申請通過,不像國家利益豁免移民類別只要證明申請人在該領域具有影響力且較同儕卓越許多即可,最終還是駁回其上訴要求。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另外有一個案例則相反,該案申請人擁有香港科技大學生物資訊學(bioinformatics)博士學位,希望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移民留在美國進行博士後研究(Postdoc),但是他在申請信件中因筆誤提及要申請的是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因此認為審核官員是用較高的EB1A標準來審核他的國家利益豁免申請案,導致他失敗的結果。審核官員則表示是依其申請表格選擇類別來進行實質審核,不會因信件中一項筆誤就將整個案子改為較高的傑出人士移民類別(EB1A)。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依這個案例來看,申請人很可能一案多投,同時投遞兩個以上的移民類別(EB1A以及NIW),在文件總量大增的狀態下,信件中出錯是難免的,可能將EB1A的材料放到NIW類別中,這樣反而可能兩面不討好,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如果要同時申請兩個類別,最好細心的多加檢查,或是多請不同的人進行校稿,整體的品質會好上許多。

審核官員認定香港籍申請人擁有與美國學制同等博士學歷,並依據其領域「生物資訊學」(bioinformatics)進行審理,生物資訊學是近來新興的一門整合性科學,結合了生物科學、醫藥、資訊科學、數學、物理及化學等各個領域,主要是透過建立各種資料庫來儲存龐大的資料,以方便快速查詢、存取;而演算法、電腦計算軟體的精進,使得生物學家得以大規模且快速的數據分析;用統計方法與理論來管理和分析生物資料,使得結果更具可信度。因此其領域符合行政上訴法院(AAO)在「紐約州交通部」判例建立的標準,但在個人資格上則因不符國家利益豁免,最後被拒絕。

此案也有一些其它值得注意的地方,像是申請人繳交了一些專業組織的會員證明,但是證明文件上是屬於「學生會員」,可以理解的是許多博士生在求學時期參加的專業組織,若是學生身份在會費上享有較大的優惠折扣,但就審核官員的認定,專業組織對於學生會員身份通常是來者不拒,是為鼓勵學生多參與學術交流,因而不是採「成就會員」邀請制,所以若非加以證明是採菁英邀請制,不然通常「學生會員」不被視為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建議,由於各移民類別目的大不相同,所要求的資格及文件也都不全然相同,即使在遞交後可以換類別審理,但若內容不類別要求,也很難通過申請。還不如依造想要申請的移民類別量身打造申請案才是上策。任何關於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職業移民的法律問題,都可以聯絡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law@wegreened.com 最後,律師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更多詳情請參考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的最新傑出人才和國家利益豁免批準案例: http://www.wegreened.com/EB1_NIW_Approval_Cases/RecentApprovalCas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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