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醫生案例探討

在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時,特定的專門職業並非獲得批准的絕對保證。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很多人在申請國家利益豁免時會有過份強調特定職業的重要性,而忽略了申請人本身的傑出能力是否符合國家利益。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舉出牙醫及心臟科醫生兩個案例來作探討,首先以某一牙醫申請案例來看,該案為第二類優先(EB-2)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雖然申請人為擁有美國牙醫執照的自行執業牙醫、符合碩博士學歷資格,該申請人在菲律賓裔及西班牙裔社區中為備受信賴的牙醫師,而且參與許多公益團體的活動幫助精神病患(SART計畫)及幼童牙齒保健計畫。在證明文件上則提供了1993及1994年的退稅證明文件、數個專業組織的會員證書以及合格提供服務的證書(Denti-Cal)。但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認為該申請人雖然擁有專業組織的會員證書及碩博士學歷資格,不過缺乏證明該案免除勞工證申請是符合國家利益,所以審核官員拒絕該申請案。此案後來上訴至行政上訴辦事處(AAO),但最終裁定駁回上訴,主因是國會立法時認為國家利益豁免(NIW)並非建立在某些職業的重要性上,而是要看該外籍人士本身是否符合國家利益豁免,才可免除去勞工證申請程序。

 

另一個是心臟科醫生的案例,該申請人是心臟科醫生、擁有碩博士學位,且具有專業醫生協會的會員證書,也在申請案中提出發明專利證明。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拒絕該申請案,該案進行上訴。行政上訴辦事處(AAO)認為申請人應該要展現過去的成就並且要對於該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行政上訴辦事處認定如果擁有某項發明的專利,但若只是提出這項專利的號碼或證書,仍不足以證明此項發明的影響力。此外對於申請人提供其獲得專案計畫補助經費方面,行政上訴辦事處認為補助經費是幫助科學家研究的工具,每一個優秀的科學家都必需要參與研究,因此會有成千上萬各種經費補助;再者,經費是設計用來補助未來的研究,而非用來證明研究者在其研究領域中的影響力。

行政上訴辦事處也發現該申請人的論文發表引用次數不足以證明其發表的重要性。在引用的文章中也無法看出申請人研究的獨特重要性。雖然該申請人的研究確實在實際上有所應用,但有爭議的是幾乎所有可發表的論文、文章一定是有某種程度上的新資訊或有所幫助才能發表並獲得接受。所以就獲得經費補助(grant)及發表論文這兩項來看仍不符合國家利益的標準,所以無法免除其勞工證申請程序。最後裁定該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申請案符合國家利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WeGreened.com) 表示由這兩個案例可看出,申請時不會因為是醫生的職業就保證能獲得核准,重要的還是要看申請人是否能證明在該領域的影響力,不能在申請案中只強調該職業的重要性。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DBA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